离婚时夫妻债务的处理
在离婚时一般都会涉及到夫妻债务的处理,一方都会提出自己对外负有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来承担偿还责任,以达到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多分的目的,司法实践中,在离婚时夫妻债务一般按照以下规则处理:
一、在不涉及第三人的情况下
如果离婚双方都认可有此债务且并不需要涉及到第三人来确认的情况下,此时法院可以对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一方的个人债务来进行认定和处理。
如夫妻双方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上述夫妻共同债务或一方个人债务的认定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
二、在涉及到第三人或一方不认可的情况下
离婚时涉及到的债务涉及到第三人,或者一方不认可有此债务的情况下,则法院在判决离婚时不处理该债务,只能待离婚以后由涉及到的第三人另行起诉处理。
在另案处理时,第三人(债权人)起诉的婚姻存续期间的涉案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婚姻存续期间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
联系人:陶新华律师
手 机:13861751657
QQ:857442846
微 信:通过上面手机号或QQ号添加
电 话:0510-82833006
E-mail:13861751657@163.com
地 址:无锡市金融八街1号无锡商会大厦2307室,江苏梁金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