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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满两年能否自动离婚?

经常有当事人咨询本站律师:当事人已经和对方分居满两年以上后,目前双方是否已经属于自动解除婚姻关系的状态?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当事人之所以经常有此习惯性的错误理解,其实主要就是出于对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片面理解,那如何对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予以全面正确理解呢?

首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规定的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是和其他法定情形一样作为法定判决离婚的条件,是由法院来予以裁定适用的,而不是婚姻当事人自己可以直接自行适用,即只有要求离婚当事人一方起诉到法院以后,如一方主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以上的,则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按一方的请求来审查是否存在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情形,如果的确存在该情形,法院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可以将此情形作为判决双方离婚的法定理由而判决双方离婚。

其次,主张分居满二年作为离婚条件时也还需要符合夫妻双方是由于“感情不和”而分居,如果是由于其他工作和生活等原因而分居两年以上的,不可以作为要求离婚的法定理由。

再次,要求离婚一方在主张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时,在具体诉讼举证过程中往往也会存在难度,因为在具体实务中,当夫妻一方主张因感情不和已经分居满两年以上,而另一方如果不同意离婚时往往会对感情不和或分居的事实予以断然否认,而感情问题和是否实际分居的情况一般往往属于夫妻之间的私事,他人也往往也不得而知,法院一般也会无法直接予以判断。

所以,如果要求离婚一方想要通过“分居满两年以上”达到离婚的目的往往是困难和不太具有实际可操作性的,本站律师建议:如果夫妻的确因为感情不和分居是双方最好能订立分居协议等,如分居满两年以上双方仍没有和好或改善的可能,一方则可以据此分居协议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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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新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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