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只要一方违约另一方就有权解除合同?
[案例]
1999年10月21日,赵某(甲方)与吕某订立了一份合同:由乙方创作20集电视剧剧本,甲方向乙方支付稿酬和上述剧本的特许使用、电视剧制作费用共计人民币16万元。双方约定:协议签订后,甲方即付给乙方1.6万元,剧本写作前,甲方支付4.8万元,在交剧本的同时,甲方再次支付6.4万元,经甲方审阅研究、作者修订达到摄制标准时,交摄制组主创人员后再支付剩余的3.2万元。
合同签订后,赵某先后付给吕某共计6.4万元。2000年3月,吕某向赵某交付了剧本的第一稿,赵某组织人员对剧本进行了审查,并提出了修改意见,但未向吕某支付约定的6.4万元费用。2000年4月和6月,吕某完成了剧本的第2稿和第3稿。在此期间,吕某没有明确地向赵某提出支付约定的6.4万元的要求。2000年7月,吕某向赵某发出《终止1999.10.21协议通知》,认为赵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故不再执行原协议,后赵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吕某继续履行原协议。
[法院的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合同的履行中虽然有违约行为, 但不属于根本性违约,并没有致使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与落空。其次,本案中原告迟延履行主要债务,且被告在原告迟延付款后未明确向对方发出履行催告,不存在原告拒不履行催告的事由,因此,被告单方终止合同的行为无法律依据,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法院应予以支持,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吕某继续履行合同。
[本案被告方的主要失误及启示]
1、被告败诉的主要失误在于其提出的单方面解除合同的通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单方解除合同的适用条件。
在双方的合同中,因没有事先对约定解除的问题做出约定。所以,被告不享有单方约定解除权;本案的原告虽然有违约行为,但尚未构成根本性违约,所以,本案的被告也不享有单方法定解除权。在不适用单方解除的情形下,被告的一方发出的解除合同的通知自然不会产生法律上的解除合同的效力。
2、在对方延迟履行、已经构成违约的情况下,被告没有及时进行履行催告,丧失了有利于自己的证据。
我国《合同法》第94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可见,适用这一解除合同条款,必须具备两个条件:l、一方迟延履行了主要债务;2、另一方有催告的事实存在。由此可以看出,在违约出现以后,立法强调的是应同时考虑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态度和行为:如果一方违约,另一方积极催告,一方面表明了自己这一方对合同履行的诚意,另一方面,经催告以后,对方仍不履行,即使对方违约程度加深,有利于非违约方处于主动,而如果一方违约,另一方对此明知却漠不关心或置之不理,一方面不符合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也容易使非违约方从主动陷于被动,丧失有利于自己的证据,产生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
3、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没有涉及约定解除合同条款,丧失了依据约定解除的条款适用单方解除合同的机会。
在我国已经确定的三种解除合同的方式中,既体现当事人的意志,又简单方便实用的就是约定解除合同的方式了。这种方式的适用前提是,当事人事先在合同中对解除合同的适用情况、解除条件等做出明确的约定,设想,如果本案的当事人在合同中有“如果甲方不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酬金,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的约定。本案的处理就会是另外一种结果了。
虽然本案被告解除合同的行为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定解除合同的适用条件,而没有达到单方解除合同的目的,但值得注意的是,本案给我们提供了一种合同当事人避免合同履行风险的救济思路:当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出现的主客观的情况确实致使合同的履行不可能或不必要时,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合同当事人完全可以通过法律设定的合同解除制度来达到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目的。而不是坐等不利因素的进一步扩大,造成对自己不利的结果。法律允许当事人依法订立合同,也同样允许当事人依法解除已经生效的合同。
[合同解除方面常见失误的法律被济方案]
基本的出发点:当事人在适用解除合同的措施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进行,根据不同的适用情况可采取以下几种不同的救挤方案:
1、为避免合同的履行风险,掌握解除合同的主动权,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哪些事实的出现可以导致合同解除的问题进行事先的约定,如,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甲方出现哪些行为时,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反之,乙方出现哪些违约情形时,甲方也有权解除合同。合同中有这样的明确约定,一方面可以对双方当事人及时、全面的履行合同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地避免合同纠纷的产生,使合同当事人的责任更为明确。这一做法对那些标的数额比较大、履行期限比较长的合同尤为重要。
2、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如果确实出现一些不利于合同履行的客观情况,或当事人确实不愿再履行合同而又不属于约定解除、法定解除的适用情形时,要求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及时向对方做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及时将不能履行合同、要求尽快解除合同的意思以书面形式告之对方,以友好协商的方式取得对方的同情和理解,本着不给对方造成损失或尽量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初衷,就合同的解除以及解除的法律后果问题提出积极的解决建议,在征得对方的同意,最终达成解除合同的协议的基础上,力求通过协议的方式解除双方的合同关系,切忌对合同的履行不管不问或单方擅自撕毁协议。
3、当出现不可抗力,对方严重违约等法定解除合同的适用情况时,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及时将解除合同的意思书面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应对有可能出现的诉讼纠纷,还应注意取得、保留相关的证据,如不可抗力的证明、对方严重违约的证据、自己合理催告的证据等等。
4、注意单方有权解除合同的权利存续期间不是无限制的,如果属于法定解除或约定解除合同的适用情况,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应当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如果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或错误地认为反正自己有权利,想什么时候行使就什么时候行使,将会“错失良机、自食苦果。”因为法律规定:“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如果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特别应当注意对方所做出的催告时间,法律规定,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同样导致解除权的消灭。
5、在单方面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接到解除通知的另一方如果有异议,认为对方没有权利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及时向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依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关提出请求,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6、无论是通过何种形式解除的合同,在合同解除以后,对尚未履行的部分都不再履行。对已经履行的部分,根据履行的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联系人:陶新华律师
手 机:13861751657
QQ:857442846
微 信:通过上面手机号或QQ号添加
电 话:0510-82833006
E-mail:13861751657@163.com
地 址:无锡市金融八街1号无锡商会大厦2307室,江苏梁金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