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中遇到原材料价格暴涨如何处理?
2021年5月12日
今天有当事人咨询:其和客户签订的施工合同在履行中遇到了项目所需的钢材价格大幅上涨,如果还是按照原来的合同价格履行下去,其这个项目做下来原来预期的利润不但没有了,大概率还会亏损,现在该如何处理解决?
对此,我国刚实施的《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该条规定是在原来《合同法》司法解释的基础上以法律形式新增加的合同履行中的情势变更条款。至于什么时候可以导致上述情势变更条款的适用,那要看具体实际情况,需要从对合同履行的具体影响大小和是否显失公平等的角度去衡量考核:
如果在合同履行中,钢材等原材料价格发生一般的市场波动,此时并不具备情势变更条款适用的基础,因为在合同履行中原材料价格发生波动属于商人可以预见也应当需考虑到的市场商业风险。同时,例如:合同履行中钢材等原材料在合同价格组成中只是占很少的比例,不会对合同总价产生较大的影响,那此时继续履行该合同的目的并不至于落空,故也还不应当适用情势变更条款。
所以,就当事人咨询的上述问题,先要考察目前钢材价格的上涨是否属于正常市场价格波动还是由于政策国际形势所致的钢材价格暴涨,并且还要具体考虑该项目中钢材的价格是否属于合同总价中较为明显的组成部分。如果的确属于政策国际形势所致钢材价格翻倍等暴涨,且钢材价格在该合同总价中所占比例比较明显,那么此时应该可以考虑触发上述情势变更条款。
在触发适用上述情势变更条款时,当事人此时可以和其客户就该项目合同履行的价格依据公平原则协商作出相应的变更,如果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则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该项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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