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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获工伤赔偿后再获民事赔偿

今年40岁的苏明国是四川广安籍人,于2002年10月8日入职深圳市松原宝石厂,从事“切粒”工作。同年10月10日,该厂搬迁至东莞市,更名为东莞市松原宝石公司(以下简称“松原公司”),苏明国随迁继续从事“切粒”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当时,我实领工资1038元,但是松原公司仅以780元为缴费基数给我参加社保,为后来的工伤赔偿带来一系列麻烦。另外,松原公司的生产车间没有有效的安保设施,也没有给工人发放有效的劳保用品,给我后来罹患矽肺带来隐患……”目前,仍在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过冬”的苏明国说。

2004年11月,苏明国感觉身体不适,时不时出现“胸闷、胸疼、咳嗽”等症状。2005年3月,苏明国到东莞市慢性病防治医院检查,被告知为“疑似职业病(矽肺)”。2005年7月14日,他被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首次诊断为I+期矽肺病,后被东莞市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其后,苏明国感觉身体极度不适,在东莞市慢性病防治医院治疗半年后,2006年8月30日经该院诊断晋级为II期矽肺病。2007年2月2日经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四级伤残。

民事赔偿诉求获再审支持

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2007年3月26日,苏明国向东莞市塘厦镇劳动仲裁庭申请仲裁。2007年6月5日,该庭作出裁决,驳回了苏明国的诉求。

苏明国不服裁决,于2007年7月19日向东莞市人民法院塘厦法庭提起诉讼。要求松原公司支付:社保部门核算的相关工伤赔偿;因未足额缴付社保费用造成的损失,须支持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伤残津贴差额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疗养费,后续治疗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人身损害赔偿”。索赔总额近100万元。

苏明国说,“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是《职业病防治法》(修订前)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2007年12月10日,东莞市人民法院塘厦法庭作出判决,支持苏明国包括工伤保险赔偿请求和民事损失赔偿请求中的大部分诉讼请求。

随后,松原公司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上诉。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6日作出判决,支持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部分)、伤残津贴(差额部分)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部分)。驳回苏明国其他诉讼请求包括人身损害赔偿。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虽然《职业病防治法》(修订前)第五十二条有相应规定,但是,国家目前尚无相应的民事法律规定职业病病人可以获得何种民事赔偿的权利,一审法院依据《职业病防治法》(修订前)第五十二条规定判决松原公司承担上述民事赔偿(即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系适用法律不当。

苏明国不服二审法院的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近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支持苏明国的工伤保险赔偿及民事损害赔偿的诉求。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本案中,苏明国所受工伤不是普通工伤,而是职业病工伤。目前,我国的工伤保险待遇比较低……从高度重视劳动者生命、健康,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出发,对遭受职业病特殊工伤的劳动者,应实行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双重保障。但是,从社会公平的角度出发,民事赔偿应扣除工伤赔偿已覆盖的项目……

判决书生效后,松原公司并不配合执行。苏明国于2010年9月7日向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了执行申请,到发稿时为止,苏明国已获得63万元执行款。

记者获悉,苏明国已获得除工伤赔偿之外的13万元民事赔偿款,另外,苏明国每月还能领取1300多元的伤残津贴直至死亡。

来源法制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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