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工伤认定须知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单位在上述时间内由于特殊原因无法申报的,请在上述3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延长申请时限。
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工伤,受伤职工本人、直系亲属或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及劳动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规定,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由劳动保障部门提供),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注明伤害的诊断时间)和初次诊疗资料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工死亡的,还要提供死亡证明;
三、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
四、其他劳动者的证言;
五、属于下列情况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2、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上下班路线图(地图复印件上注明)、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或其他相关部门有效证明、现居住地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5、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6、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七、除上述材料外,单位、工会组织、职工或亲属还应分别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单位申请
1、受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考勤记录、单位作息时间规定;
2、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须提交事故的相关证据材料。
3、若加班,应提供加班证明或说明。
(二)工会组织、职工或亲属申请
1、受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2、亲属关系证明。
工伤认定申请报送材料中,由用人单位(组织)提供的材料,须加盖用人单位(组织)公章;由其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须同时提供原件与复印件。
非法用工单位职工和用人单位使用的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不作为工伤认定的对象,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依申请判定其是否符合《条例》规定的情形。申请劳动部门判定情形时也须提交上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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