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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超时效公司仍要担责

由于公司未进行工伤事故申报,导致工伤职工超出工伤认定时效无法进行工伤认定和后续的伤残鉴定、仲裁。日前,张家港市法院调结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被告某公司按工伤保险项目和标准赔偿原告焦某35万元。

2008年3月11日,某公司检验员工焦某上夜班时,手臂被卷入机器,导致右上臂完全脱离夹断。事故发生后,该公司未在工伤申报期限内按程序向相关部门申报工伤。由于焦某一直在治疗中,且公司依然按月给焦某支付生活费,也未向相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焦某出院后,公司否认焦某属于工伤并拒绝赔偿。为此,焦某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项目和标准赔偿损失38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综合相关证据可以认定焦某受伤符合工伤构成要件,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给予赔偿。经过多次庭审和耐心释法明理,最终公司同意除焦某受伤后已经支付的58.2万元外,另外一次性给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35万元。

法官点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劳动者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效无法认定工伤的,只要经法院认定符合工伤构成要件,用人单位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赔偿对劳动者进行赔偿。

江苏法制报讯(陈晓东 吴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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