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司法解散公司的条件
根据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应具备如下条件:
(1) 主体要件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在具备法定条件下,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2) 实体要件
公司具备如下情况之一,并且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经不能解决的:
第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第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第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第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3)除外条件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联系方式
联系人:陶新华律师
手 机:13861751657
QQ:857442846
微 信:通过上面手机号或QQ号添加
电 话:0510-82833006
E-mail:13861751657@163.com
地 址:无锡市金融八街1号无锡商会大厦2307室,江苏梁金律师事务所。
版权声明:本站的部分理论实务文章来自互联网和报刊,仅供研究学习用,无任何商业目的;如权利人有异议,请相关权利人及时告知本站,本站会在第一时间内及时做处理。对于本网原创文章,如转载,请注明出处和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