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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司法解散公司的条件

根据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应具备如下条件:

(1) 主体要件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在具备法定条件下,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2) 实体要件

公司具备如下情况之一,并且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经不能解决的:

第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第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第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第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3)除外条件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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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新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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