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设立时的法律风险防范
合伙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在设立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合伙人的选择。
因合伙企业具有较强的人合性,所以合伙人一般都是彼此之间比较熟悉、信任的人。但理智的选择合伙人不单纯是熟悉、信任,还要看其有无一定的物质实力或软实力。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一旦企业债务不能偿还时,有实力偿还的合伙人就有被强制偿还企业全部债务的风险,如果其他合伙人没有实力,不应由其承担部分则很难追偿。
2、合伙协议的签订。
由于各合伙人都比较互相信任,加之企业设立之初对企业前景看好,对风险估计不足,有的合伙企业根本就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只是口头约定,这样一旦发生纠纷,自己的合法很难得到全面保障;有是虽有合伙协议,但事项约定不明,也为日后的纠纷埋下了隐患。那么在签订合伙协议时应注意哪些事项呢?笔者试从以下几个方面稍作小结,以供参考:
(1)、合伙财产的约定。
所谓合伙财产就是合伙企业的财产。因出资形式多样,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劳务出资等等。根据不同的出资,应当有不同的约定。具体说来有如下几种情况:
第一、以货币与一般财产所有权出资。一般情况应认定为合伙企业的共有财产。
第二、以土地、房屋出资。以土地作为出资的,只能约定以土的使用权出资,同时要约定折价份额及使用的年限,并办理登记手续。以房屋出资的,要明确是以房屋的所有权还是以使用权出资及折价份额,同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以知识产权出资。如合伙人以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出资时,要明确是以知识产权的所有权还是以使用权出资,并明确出资份额,如果是以使用权出资,同时还要约定使用的年限。
第四、以劳务及技能等出资。如合伙人以劳务技能等出资,要对劳务、技能达到的要求及其折价份额做一个明确的约定。
第五、对以货币以外的财产出资时,如果出现瑕疵,要有明确的处理方法。
(2)企业事务管理的约定
第一、合伙人之间的权益的分配、责任划分要明确。虽合伙企业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内部合伙人之间还是要按份额分红、承担债务的。有些合伙企业对此没有约定,从而导致在分红或承担债务时合伙人之间产生纠纷,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第二、企业负责人的权限要约定明确。因市场瞬息万变,企业不可能事事都由合伙人会议决定,所以企业负责人的权限要约定清楚,究竟哪些事项由企业负责人来行使,哪些事项由合伙人共同决定,这样会使企业能够适应市场,也避免了推诿、扯皮现象,有利于企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合伙人会议投票机制要明确。在合伙人会议中各合伙人如何行使自己的投票权利一定要约定清楚。是无论投资多少一人一票,还是根据出资比例来决定票权。无论采用哪种方法,只要事先有约定,就不会出现合伙人意见不一致而无法决策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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