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中必须记载的事项
按照《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有以下7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7)公司法定代表人。
对前述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必要记载事项,虽属法定事项却并不乏自由约定的用武之地;另有散见于《公司法》一系列条款对必要记载事项的内容进行了方向性的规定,这些都需要通过自由约定来确定具体内容,详情如下:
(1)公司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第13条);
(2)股东会的定期会议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公司法》第三十九条);
(3)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第四十四条);
(4)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第四十五条);
(5)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第五十条);
(6)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监事的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第五十一条);
(7)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中职工代表的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第七十条);
(8)公司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的期限由公司章程规定(第一百六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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