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陷入僵局后的解散
1、如何认定公司僵局?
公司僵局是指,公司的运行机制完全失灵,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权力机构和管理机构无法正常运行、对公司的任何实行做出任何决议,公司的一切事务处于瘫痪的这种经营管理困难状况。
目前,在我国,公司僵局主要指公司股东会僵局和董事会僵局两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二)》规定了公司僵局的几种情况:
(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2、公司陷入僵局后应如何处理?
由于维系公司已经不可能,要摆脱僵局的局面,公司必须进行解散,而公司自行解散又已不可能。根据中国《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在出现公司僵局的情况下,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请解散公司之诉。
3、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根据公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应具备如下条件:
(1) 主体要件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在具备法定条件下,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2) 实体要件
公司具备如下情况之一,并且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经不能解决的:
第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第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第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第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3)除外条件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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