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可提起的维权之诉
当股东或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股东在下列情形下可以通过三大诉讼途径进行维权:
一、股东对公司决议瑕疵的诉讼
1、无效之诉: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无效之诉。
2、撤销之诉: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
二、股东直接诉讼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股东代表诉讼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在下列情形下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2、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
3、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四、司法强制解散公司诉权、股权回购请求诉权、会计帐簿查阅请求之诉。
A公司僵局的解决途径——司法强制解散公司诉权
①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②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③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④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除外: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B股权收购——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六十日内达成股权收购协议——否则,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C知情权——会计帐簿查阅请求之诉
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程序:
第一,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
第二,公司可在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予以拒绝;
第三,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②股份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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