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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协议

甲方(收养人):xxx(写明姓名、年龄、省份证号、住址,单位写明名称、负责人和住所地)

乙方(送养人):xxx(写明姓名、年龄、省份证号、住址等)

甲乙双方就收养xxx(被收养人姓名)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被收养人的基本情况

(写明:被收养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健康状况、现住址,被收养人的条件是: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①丧失父母的孤儿;②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③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第二条 收养人的基本情况

(写清楚收养人的年龄、职业、单位、健康、财产等收养法规定的条件)并符合收养的条件(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①无子女;②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③年满三十五周岁。已婚的,收养人为夫妻双方。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但如果收养人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除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四条 送养人的基本情况

(写明送养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送养人的条件是:①孤儿的监护人;②社会福利机构;③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④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⑤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以及为什么要送养的理由(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第五条 收养人保证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尽扶养被收养人之义务。

第六条 收养人和送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例如互补干扰影响之间的生活,对被送样人保密条款,如取消送养双方如何结算等约定)

第七条 其他约定

第八条 登记或公证条款

(登记与公证。这不是收养的必须程序。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应当由收养人、送养人依照《收养法》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订立书面协议,并可以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或者送养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甲方:xxx(签章)

乙方:xxx(签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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