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无锡律师事务所无锡律师在线法律咨询服务平台
在线咨询服务热线电话:13861751657(微信同号)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当前位置: 首页 > 文书文本 > 正文

技术服务合同

委托方(以下称甲方):_________

服务方(以下称乙方):_________

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项目名称:_________。

(注:本参考格式可以应用于产品设计、工艺编制、测试分析、计算机程序编制、工程计算等辅助性技术服务活动)。

第二条 甲方的主要义务

1、在合同生效后_________日内向乙方提供下列技术资料、数据、材料、样品:_________。

2、在接到乙方关于要求改进或更换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技术资料、数据、材料、样品的通知后_______天内、及时做出答复。

3、按约向乙方支付报酬_________元,支付方式如下:

合同生效后_____日内向乙方支付报酬总额的______%;合同履行完成后(验收合格之日起)_____日内向乙方支付全部报酬余额。(注:双方可约定由乙方实报实销或包干使用等方式)

4、协助乙方完成下列配合事项:_________。

第三条 乙方的主要义务

1、在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完成技术服务工作。

2、依照下列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技术服务工作_________。

3、发现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数据、样品、材料或工作条件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应在合同生效后____天内通知委托方改进或者更换。

4、应对甲方交给的技术资料、样品等妥善保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现继续工作对材料、样品或设备等有损坏危险时,应中止工作,并及时通知委托方;工作完成后应归还上述技术资料、样品,不得擅自存留复制品。

第四条 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应对各自提供的下列技术资料、数据承担保密义务:_________。

第五条 技术成果收益归属

在履行本合同中,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甲方所有,乙方利用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乙方所有。(注:当事人还可以有其他不同的约定)

第六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有关技术资料、数据、样品和工作条件,影响工作质量和进度的,应当如数支付报酬。逾期二个月不提供约定的物质技术条件,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当支付数额为报酬总额____%的违约金。

2、甲方迟延支付报酬,应当支付数额为报酬总额_________%的违约金,逾期二个月不支付报酬或者违约金的,应当交还工作成果,补交报酬,支付数额为报酬总额_________%的违约金。

3、甲方迟延接受工作成果的,应支付数额为报酬总额_________%的违约金和保管费。逾期二个月不领取工作成果的,乙方有权变卖、处理工作成果,从获得的收益中扣除报酬、违约金和保管费后,剩余部分返还甲方,所获得的收益不足抵偿报酬、违约金和保管费的,有权请求甲方赔偿损失。

第七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不履行合同,应当免收报酬并支付数额为报酬总额_________%的违约金。

2、未按约定的期限完成工作的,应支付数额为报酬总额_________的违约金。

3、未按质按量完成工作的,应当负责返工改进或如数补。如果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4、在工作时间,发现对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数据、样品、材料或工作条件等不符合合同规定,未按约定期限通知委托方,造成技术服务工作停滞、延误或不能履行的,应酌减或免收报酬。

5、在工作期间,发现委托方提供的物品有受损的危险,未按约定期限通知委托方,应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6、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将有关技术资料、数据、样品或工作成果引用,发表或提供给第三人,应支付数额为报酬总额_________%的违约金。

7、对甲方交付的样品,材料及技术资料保管不善,造成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或者损坏的,应赔偿损失。

(注:技术服务合同的标的短期难以发现缺陷的,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保证期,在保证期内发现服务质量缺陷的,服务方应当负责返工或者采取补救措施。但因委托方使用。保管不当引起的问题除外。)

第八条 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标准: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技术指标;

2、验收方法:由甲方组织有关同行业专业技术人员验收,写出验收报告;

3、验收费用由____方负担。

第九条 有关名词和术语的解释:_________。

第十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法:_________。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签章)    乙方:_________(签章)

开户银行: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首席在线律师
陶新华律师
陶新华 律师
联系方式

联系人:陶新华律师

手 机:13861751657

QQ:857442846

微 信:通过上面手机号或QQ号添加

电 话:0510-82833006

E-mail:13861751657@163.com

地 址:无锡市金融八街1号无锡商会大厦2307室,江苏梁金律师事务所。

版权声明:本站的部分理论实务文章来自互联网和报刊,仅供研究学习用,无任何商业目的;如权利人有异议,请相关权利人及时告知本站,本站会在第一时间内及时做处理。对于本网原创文章,如转载,请注明出处和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