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私人律师)合同
甲方:xxx
乙方:xxx律师事务所
甲方因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为法律顾问,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协议,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委派律师_____担任甲方的法律顾问,为甲方提供法律帮助,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二、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
1、为甲方提供24小时法律热线服务;
2、解答甲方日常生活中涉及的有关法律咨询;
3、帮助甲方起草、修改、审查各种民事活动所需的各种合同文本和法律文书;
4、帮助甲方策划、分析、判断其所涉及的个人法律事务,并提出建议方案和法律意见;
5、代表甲方进行交易、纠纷谈判,协助草拟谈判提纲;
6、为甲方催收债权,签发律师函;
7、为甲方办理各类律师见证业务及代办法律公证手续;
8、为甲方提供其所需要的法律允许的相关信息调查;
9、协助甲方处理涉及甲方个人的各种民事、行政、刑事纠纷,代理起诉、应诉或与有关部门交涉、发表声明、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函等;
10、代理甲方参加纠纷的调解、仲裁或诉讼活动;
11、为甲方办理其它法律事务。
三、顾问律师如因公出差或生病等原因不能及时办理的,将由乙方另行指派其他律师及时办理。
四、甲方向乙方每月缴纳顾问费_____元,顾问费用按年缴纳。
五、顾问律师代理参加诉讼、仲裁,如果标的额在5万以下的(包括5万)不再另行收费;标的额超过10万的,按江苏省律师收费标准酌减收费。
六、顾问律师在本市和到外地办案,甲方按照合理标准负担顾问律师的食宿和交通等费用。
七、甲方应向顾问律师提供与业务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八、甲乙双方相互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故意泄露对方之秘密。
九、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期限: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公章):
甲方联系方式: 乙方联系方式: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联系人:陶新华律师
手 机:13861751657
QQ:857442846
微 信:通过上面手机号或QQ号添加
电 话:0510-82833006
E-mail:13861751657@163.com
地 址:无锡市金融八街1号无锡商会大厦2307室,江苏梁金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