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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律师为客户追回工程尾款

客户数次为某公司做了多套设备加工承揽业务,在所有工程完工较长时间后,客户多次到该公司讨要工程尾款和质保金,但多次遭到该公司的推诿拒付,客户遂委托本站律师代理该案件,本站陶新华律师和王毅律师接受委托后在详细了解分析案情、合同和相关证据的基础上,整理好起诉材料诉至无锡新区法院,在一审中经过数次开庭,一审法院仅部分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未能全部支持我方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站律师本着对客户利益严格负责的态度,坚持上诉至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在二审开庭中本站律师的据理力争,在二审法院认同我方的代理意见的基础上,我方和该公司达成了调解,该公司基本同意按照我方诉讼请求支付我方工程尾款和相应的保证金,有效维护保障了我方客户的合法权益。

附上述状中的部分上诉理由:

本案上诉的争议焦点是原审法院一审中对第一份合同中付款条件的认定有异议,对其他合同的认定上诉人没有异议。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第一份合同中剩余20%工程款项至今仍不符合付款条件和合同约定与法律事实不符,理由如下:

在第一份合同第六条付款方式中明确约定:工程完工验收合格30天内支付工程造价的80%,乙方提供完整合格的结算资料办理结算,结算后30天内付款至结算造价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现该合同工程早已经竣工验收并已经完成了工程结算且工程已过质保期,所以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剩余20%工程款付款按约应当支付。故,原审法院认定双方在协议中约定我方的合同义务还包括办理物业移交,现由于物业公司尚未签字确认而不符合付款条件并不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的规定:

首先,如前所述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条件已经全部成就,对方应当按约支付款项,办理物业移交并非是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也就对方应当按约付款,如对方认为我方未能尽到物业移交义务可以随时要求我方履行办理移交手续,我方亦可随时可以完成该义务。

其次,具体到是谁的原因物业至今未签字,正如一审判决书阐明的物业公司系合同第三人,上述人和被上诉人的物业公司并不存在直接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在被上诉人不通知协助的情况下,第三方物业公司完全可以推脱或不予理会上诉人,故,即在竣工以后需要办理物业移交手续时,被上诉人显然应当根据合同法第60条的规定根据本合同的性质和目的履行相应的通知和协助义务,即通知第三方物业公司协助上诉人及时办理移交的手续,事实上,在工程竣工验收以后,被上诉人不但不通知物业公司及时签收,反而由于公司的内部管理混乱相互推诿签收,上诉人无奈也多次找物业公司签字,而物业公司推脱是市场部的事情而不予签字,而非我方自身原因不做移交手续签字。

再次,退一步讲,第一份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即使第三方物业尚未签字确认,但我方已实际将该工程交付移交被上诉人的物业使用,物业签字只是表面形式,双方已经用实际行为完成了物业的相关移交,我方已完成移交手续(双方已完成结算手续也印证了双方已办理完毕移交手续,合同第十五条第2款)。

综上,第一份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已经全部成就,且作为非付款条件的物业签收也并非上诉人故意拖延或上诉人自身原因造成,而是由于被上诉人未能按照诚信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义务所致,甚至根本就是被上诉人公司内部的管理混乱或故意推诿所致,据上诉人了解,被上诉人作为大公司违反合同履行的诚信原则,恶意拖欠众多小公司款项也不在少数,而一审法院虽然支持了上诉人其他合同的诉讼请求,但仍把物业不签收的责任直接加在上诉人头上显然也和本合同的性质、目的和法律规定不符,请贵院具体审查本合同的义务和付款条件是否成就并支持我方上诉请求,维护我方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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