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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律师成功代理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无锡某公司向上海某公司提供了一批货物,在多次催讨无果后,遂委托本站律师起诉追要货款。

本站首席律师陶新华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按照合同的约定依法将合同对方上海某公司诉至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在第一次开庭中,被告提出合同上的公章非其公司的公章,合同上签字的管某也并非是其公司员工或受其委托签订该合同,其只是将公司的部分厂房承包给管某等经营,同时,在货物的签收单上的签字也是管某本人,公司并未收到该批货物,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

在发现核实这一情况后,代理律师遂暂时撤回了起诉,改为起诉合同上的经办人管某,在第二次庭审中,管某提出其是代表上海某公司签订的该合同并代表公司收取了该批货物,但并没有提供任何有关联的证据,一审法院综合依据上述各种情况和证据,判令由管某来承担支付相应货款的责任。

一审判决后管某不符,上述至无锡中院,中院审理后认为现有证据和材料都证明是管某签订了合同并收取了该批货物,依法应当由管某承担支付货款的义务,遂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现该案已经进入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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