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法治观察 | 阅读:17558 | 评论:3 | 最新评论:2015/2/28 15:21:12 By wuxilawyer
1. 七天无条件退货货 消费者拥有网购反悔权
如今,网络购物已经成为非常普遍的交易方式。据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的数据显示,去年全国各级消费者协会共受理网络购物投诉20454件,占销售服务投诉量的52.4%。
该规定与时俱进赋予了消费者后悔权,非常接地气,有效地保护了消费者在新型消费方式消费渠道的合法权益。
新消法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网购经营者需提供地址和联系方式
在虚拟的交易市场上,消费者经常找不到卖家的信息,以至于有时会导致投诉无门。并且对于所购买的商品经常也会有一些注意不到的事项,针对这种情况新消法也颁布了新的条款。
新消法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
3. 明确网购平台职责 严控平台和卖家的责任
如今互联网上的开放平台越来越多,而之前消费者在开放平台上购买入驻商家的商品,如果出现问题责任很不好界定。为此,新消法在处理平台责任的问题上,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新消法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4. 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
互联网时代信息泛滥,消费者在网上的信息相当于曝光在了公众面前,前段时间甚至出现了在网上倒卖快递信息的交易。
新消法的条款虽然并不是针对电商企业,但是这个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严格保密的条款却能够给网上消费者的信息带来相对的保障。
新消法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5. 精神损害赔偿入法
大多的生活消费多为小额消费,即使出现消费欺诈,多数消费者都因为觉得可期望的维权收益太小,而付出的成本太高,因此而在成本与收益的权衡中止步。新消法增加的精神赔偿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加便捷的保障。
看来对于消费者给差评之后,卖家寄牌位这种事情,以后也不是不能解决的了。
新消法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一条 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