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劳动争议 | 阅读:13229 | 评论:0 | 最新评论:2014/3/5 21:42:26 By
近日,江苏省某市中院对一起劳动争议纠纷作出终审判决: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前员工经济赔偿金2.6万元。
该用人单位是某市一家保险公司。该公司称,前员工李女士先为秘书,后因工作完成情况差,岗位于2012年5月被调整为客户经理,但此后3个月其没有完成一单销售合同。因此,当年9月,公司与她解除劳动合同。
1个月后,李女士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以解除合同未听取工会意见为由,裁决公司一次性支付赔偿金2.6万元。公司不服,于去年上半年诉至法院。
诉讼中,公司称没有工会,因此解除劳动合同无法听取工会意见。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按照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如本单位尚未成立工会,则应向行业工会、区域性工会、市级总工会等告知、说明,遂作出了和裁决同样的判决。
该公司提起上诉。近日,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