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刑事案件 | 阅读:12483 | 评论:0 | 最新评论:2012/11/14 21:48:09 By
来源:东方早报
早报记者 李燕 实习生 庄玉姣
温岭“幼儿园老师虐童案”以公安机关撤回批捕申请、补充侦查的方式告一段落。
那么,现行法律框架是否能够很好地应对诸如虐童事件这样的情况,是否需要增设“虐童罪”?昨天,上海市律协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及上海市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共同主办了“虐童案相关法律问题研讨会”,30余名法学专家、未成年人保护专家对该问题各抒己见。
“虐童事件不应入刑”
温岭虐童事件从一张网络照片迅速发展成为社会热点。随后,当地警方以“寻衅滋事罪”将肇事老师刑拘并提请逮捕。最新的进展是,检察院做出暂不批捕决定,案件退回警方重新侦查。
昨天,大部分专家、学者对于检方的“暂不批捕决定”予以肯定,认为从罪刑法定的原则出发,肇事老师的行为入刑确实有些牵强。民主法治需要一切遵从法律,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这是应坚守的底线。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何萍表示,寻衅滋事罪的客体是侵犯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是从流氓罪分离出来的。但肇事老师的行为侵犯的是儿童的身心健康。除了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也是考虑的范畴。但故意伤害要求轻伤以上的结果,而一般的虐童案件可能很难达到这样的后果。
何萍认为,目前国内一个现象是一个事件一旦成为社会热点,司法机关似乎就得介入就得判刑,而实际上这等于是舆论绑架司法。
不应过度依赖《刑法》
肇事老师的行为是否不入刑就没有后果了呢?市未成年人法研究会副会长、市检察院未检处处长樊荣庆说,立法总是滞后的,因此在事件发生以后,不能一味地要求修改法律。而应该寻求现行法律体制下的各种处罚手段结合。除了刑法之外,还可以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治安处罚,教育系统内部的处罚等。
法律人士认为,增设虐童罪不如扩大现有虐待罪的主体。
何萍表示,如果增设虐童罪,那么将其归类在侵犯社会秩序犯罪里还是侵犯人身权犯罪里是需要考虑的。此外,该罪的行为方式也是需要斟酌的,是否需要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情节严重的标准又是什么?
市未成年人法研究会副会长、一中院少年庭庭长秦明华表示,增设虐童罪并不能囊括目前社会上的所有虐待行为,诸如敬老院、医院可能发生的虐待行为,而扩大现有虐待罪的犯罪主体则可以做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