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原创 - 转载 - 未分类 - 推荐
切换为不分页显示
【首页】→ 【法治观察】→ 主题:我国立法防止公民“被精神病” 责任人将负刑责
字体:    评论
我国立法防止公民“被精神病” 责任人将负刑责
发表:wuxilawyer  (2011/6/12 17:17:43)
分类:法治观察  |  阅读:10640  |  评论:0  |  最新评论:2012/8/3 16:31:53 By 已删除
由于缺乏法律规范,近年来屡屡曝出“被精神病”事件,不该收治的个人由于种种精神病之外的原因,被送进精神病院进行隔离治疗,当事人遭遇投诉难、申诉难、出院难。
昨天,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精神卫生法(草案)》,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草案首度对非自愿住院治疗内容做出全面规定。故意将非精神障碍患者送入精神病院治疗者,将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评估结果表示患者不需继续住院治疗的,患者或监护人可依法办理出院手续。
焦点之诊断
禁止强迫他人检查精神病
【草案】针对社会普遍关注“被精神病”和强制收治问题,草案明确,精神障碍的诊断不得以精神健康状况以外的原因为依据,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强迫任何人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体格检查;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由患者自主决定。
草案同时明确规定非自愿住院医疗措施的适用条件:只有精神障碍患者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且有伤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扰乱公共秩序危险的,才能对患者实施非自愿住院医疗。
【解读】对精神障碍患者的收治,可能涉及到强制医疗、人身自由、名誉降低等各类问题,这些都和人的基本权利自由和尊严密切相关。“但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别有用心的人可能把亲属或他人强行送精神病院,而精神病院可能为了追逐经济利益而随意诊断收治,这就加大了正常人被强制收治的风险。”北京观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程斌说:“如果不经严格的程序就可以将人送进精神病院,这将成为公民人身自由丧失的一个医学理由。”
北京回龙观医院院长杨甫德表示,非自愿住院被纳入此次草案,且成为其重点内容之一,确实与目前存在的精神科医院非法收治非急性期病人等事件有关,将之上升为法律层面,将有效减少或杜绝此类情况的发生。
【案例】千万富翁被妻送进精神病院
2005年12月20日,广州千万富翁何锦荣因家庭矛盾与妻子发生冲突,其后被妻子强行送进精神病医院治疗。出院后,何锦荣以医院胡乱收治侵害名誉权为由将广州脑科医院告上了法院,索赔100万元。中国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对何锦荣作出精神状态正常的鉴定。
焦点之纠错
当事人有异议可要求鉴定
【草案】严格规范非自愿住院医疗制度的适用程序,包括诊断时间、诊断医生人数等特殊要求,并强调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
同时,为当事人及其监护人提供充分的异议程序。当事人或者其监护人对非自愿住院医疗结论有异议的,可以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复诊;对复诊结论有异议、要求鉴定的,可自主委托依法取得资质的精神障碍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规定入院后的纠错机制。对非自愿住院患者,医疗机构应当组织精神科执业医师定期进行检查评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进行检查。
【解读】《中国精神病收治制度法律分析报告》执笔人黄雪涛表示,对诊断结论提出异议并要求鉴定,这个自由选择是非常进步的。但实际是把非自愿治疗的人身自由权交给医生,医生并不具备法律判断、社会伦理的判断,而强行收治应是司法判断,把司法判断交给医学专家是他们承担不了的。一定要经过司法程序,法官应享有裁决住院与否、治疗与否的决定权,精神病医生的诊断可作为法官裁决的重要参考。
【案例】徐武“飞越疯人院”
2006年,武钢集团职工徐武被送到武钢二医院精神科接受治疗,2011年4月19日,徐武逃出医院,前往广州为自己“讨清白”。民警与厂方人员将徐武从广州带回武钢二医院继续住院。后徐武出院。人民日报日前就此发表评论指出,人们对“徐武事件”的诸多质疑,一方面说明有关部门的工作需要改进,同时也再次反映出我国精神卫生立法存在的空白。
焦点之问责
“被精神病”责任人要追刑责
【草案】明确侵权责任。草案规定,违背他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体格检查以及故意将非精神障碍患者作为精神障碍患者送入医疗机构的,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医疗机构以精神健康状况以外的原因为依据将就诊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以及因故意或者疏忽将非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的,相关责任人将受到暂停执业活动、开除、吊销执业证书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的,将受到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以及被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的司法鉴定人,将终身不得从事司法鉴定工作。
【解读】有专家表示,近年来,利用精神病诊断无明确量化标准、医生的主观能动性较大、精神病院的特殊性等原因,非法收治非急性期的精神病人入院、因家庭矛盾、经济纠纷、与当地政府有冲突等被送入精神病院等的案例和报道已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这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权利,造成社会矛盾的激化。“被精神病”往往是剥夺人身自由,对责任人追究刑责与刑法衔接,强化对违法者的威慑力,避免造成严重恶果。
【案例】徐林东被关6年多
2003年10月,河南漯河人徐林东在多次向上级部门反映问题后被漯河市郾城县大刘乡党委、政府有关工作人员送进驻马店市精神病医院。2010年4月25日,徐林东被亲戚从漯河市精神病医院接回家。随后,4名“徐林东事件”相关责任人被免职。据查,其中3人涉嫌滥用职权、弄虚作假,伪造徐林东入住精神病院所需的有关证明。
对话·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锡锌
国家立法规范“精神卫生”
京华时报(微博):精神卫生法起草多年,社会各界为何一直高度关注?
王锡锌:精神病人是一个比较大的社会群体。大家希望,一方面要让那些真正需要治疗的精神病患者得到治疗,但另外一方面,特别要防止某些人基于其他的目的,而强行地去诊断和收治所谓的精神病人,也就是我们说的“被精神病”。因此,大家一直在呼吁国家层面的法律出台。
京华时报:地方性法规无法解决问题吗?
王锡锌:一些地方有法规,但这种法治化的努力有时会碰到一个尴尬现实,凡是精神病的诊断治疗里面,都会涉及强制收治问题,就是你不愿意,我可能要强行治疗你,这种强行收治就是一种强制措施。强制措施的这种立法设定权,从立法法的规定来看,只能由法律来规定,也就是说地方性规定严格意义上来讲都可能存在违法,所以这也就是我们在这里遭遇的尴尬。
京华时报:精神卫生法的迟迟不能出台,关键在什么地方?
王锡锌:第一个问题就是诊断问题。什么叫精神病,用哪些标准来诊断,从医学上来说,现在主要是一些描述性的主观的标准。
另一个问题是对精神病人强行收治的问题,到底哪些主体有权送人去强行治疗,现行的法律很多都不明确,有的是公安机关,也有监护人,但是这涉及到《民法》问题,就是说一个人如果被诊断是精神病人,他就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就是说他不能做出决定,那么这时谁帮他做决定,就是他的监护人。可有的监护人不是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有的可能是打击报复,这个程序该如何设定也是精神卫生法要解决的问题。从目前的草案来看,对这些问题都有了相应的回应,具体的制度设计也需要在征求意见期间大家再讨论和研究。
京华时报:这是否反映了精神卫生可能也是一个社会问题?
王锡锌:是的,因此这部法律还有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对于公民基本权利进行保障。从法律上来讲又有两个核心。首先是送诊条件,草案有一定进步,明确规定非自愿住院医疗措施的适用条件,如果没有明显现实的暴力危害,不一定强行收治。
但是,这个条件仍需明确,比如我们担心这个人有后果,这当然不能构成一种理由,如果说这可以成为理由的话,每一个人都可以说可能会发生危害后果,那这个标准就主观化了,所以要回到法治轨道。那么必须要明确哪些人、哪些主体可以来强行收治根据什么样的标准,也就是必须要有现实的危害后果。
其次,是精神病诊断的程序设计,程序怎样做到非常合理。因为在实践中,专家的权利基本上很难通过程序来进行约束,因此防止权利的滥用是重点。
草案提要
《精神卫生法(草案)》共七章七十五条,分为总则、精神障碍的预防、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精神障碍的康复、保障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草案对精神障碍患者的权益保障,精神障碍的预防和康复制度,以及精神障碍患者的非自愿住院医疗制度进行了规定。
草案明确规定,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等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不受侵犯,享有的受教育、劳动、医疗、隐私、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草案规定了精神障碍诊断、治疗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应当遵循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人格尊严的原则,保障患者在现有条件下获得最有利的精神卫生服务;精神障碍的诊断不得以精神健康状况以外的原因为依据;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强迫任何人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体格检查等。
为了有针对性地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草案对非自愿住院医疗制度作了全面规定,并对违法实施非自愿住院医疗措施的行为设定严格的法律责任。
专家观点
公共秩序定义模糊
黄雪涛:在非自愿住院医疗措施的适用条件方面,实体标准中表述的“扰乱公共秩序的危险”有漏洞。“公共秩序”这个定义非常广泛和模糊,像诬告领导算不算扰乱秩序,是不是被强行收治?把公共秩序写在上面,其实给这样一些强行收治提供合法性。
强行收治需有细则
黄雪涛:草案规定“有违反刑法行为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理;需要政府实施强制医疗的,由公安机关执行。”这一点没有进步。对于违反刑法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没有异议权,需完善异议程序。这个非常重要,因为权力很容易被滥用,精神病鉴定司法专家就掌握了这个生死权力,当事人无异议机会,到最后按照一个医学的标准就剥夺当事人接受审判的权利。可能对此具体的办法没有写出来,会由公安部会同卫生部制定,但是里面存在着大量的漏洞,如果不加完善,很多人就可以不经过司法程序就被公安送去强行收治。
来源:京华时报

评论 | 引用
本文共0条评论
 [返回]
按用户名:    按标题:   按内容:       包括所有回复
【首页】→ 法治观察→ 评论:我国立法防止公民“被精神病” 责任人将负刑责
帖子标题:
   未登录!    

您的权限:
发表回复:×
UBB功能:×
文件上传:×
 
   
风格选择:极速  古韵  宽屏  大字  蓝色  |  图示说明: 24小时新发主题  最近被编辑的主题  超过24小时普通主题
页面执行时间:70.3125毫秒 | 在线:224 今日:4612 合计:9459804 | 清除COOKI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