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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统一死刑适用标准 尽量不判死刑立即执行
发表:admin  (2011/5/25 20:34:06)
分类:刑事案件  |  阅读:10845  |  评论:0  |  最新评论:2012/8/3 16:35:20 By 已删除
     新华网北京5月24日电(记者杨维汉)最高人民法院24日发布的《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10年)》指出,人民法院依法严格审理死刑复核案件。死刑复核工作已进入规范运行、稳定发展的阶段。严格掌握和统一死刑适用标准,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报告表示,人民法院加强对死刑适用的指导,统一死刑适用尺度,努力使复核的每一起死刑案件都经得起历史、法律和人民的检验,切实尊重和保障公民的生命权这一最基本的人权;按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对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均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依法开展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促进因民间纠纷激化导致犯罪的案件被害人与被告人达成谅解协议,尽量依法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
  同时,报告指出,人民法院为切实保障死刑案件程序公正,坚持死刑二审案件全部开庭审理,严格证据审查判断,确保证据确实、充分,切实把好死刑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适用法律关,坚决贯彻党和国家的死刑政策。201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刑事案件尤其是死刑案件的证据审查判断作出了严格规定,明确了对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非法言词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同时,对审查和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证明责任及讯问人员出庭等问题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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