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法治观察 | 阅读:12564 | 评论:0 | 最新评论:2010/1/25 21:06:27 By
云南省政协委员程达日前建议在行政立法程序中建立适度回避制度,避免部门利益“被塞进”法律法规,以防止“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1月24日《新华每日电讯》)。
长期以来,我国的行政立法在法律总体规模和数量方面占有相当比例。人大是立法机关,但授权行政机关立法或授权行政部门起草法律已成为惯常选择,由于立法是权力和权益的再分配,在利益驱动下,不少地方政府或部门甚至垄断行业主体热衷于争夺立法权,很难排除他们通过行政立法为本部门或本行业圈出一块垄断性势力范围的可能。
比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当初由卫生部起草,其中对医患纠纷的处理,明显偏袒医疗单位,甚至有些与民法通则的规定相抵触。再如,《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曾规定:“铁路部门酌情给予事故伤亡人员的是,一次性救济费50至150元,或者80至150元火葬费或埋葬费。”这一荒谬规定竟然“暂行”了28年,直到2007年才被新法取代。
类似的例子不胜枚举,在民航法、预算法、药品监督和管理法、电信条例、电力法等许多法律法规文本中,都能看到部门利益的影子。部门利益法制化的危害极其严重,正如有论者指出,这是一种打着法律与法制“旗号”,明目张胆的抢劫。
法的精神就在于对社会公正和公平的追求,笔者认为,要有效克服部门利益法制化倾向,必须首先建立行政立法适度回避制度。对于涉及部门利益的行政立法起草工作,应建立多元化的起草机制,采用由人大“委托起草”或“招标起草”的方式,进一步体现立法民主。
其次,应实施立法公开制度。各级人大在立法过程中,除了要将法律法规草案公开,还应将立法文档公开,如将背景资料、审议草案的会议记录等公之于众,以保障公众知情权。
最后,还应实施立法参与制度。其中最急切的一项是完善立法听证制度,建立有效的意见吸收机制。具体来说,就是要建立健全答复与反馈制度,要求立法机构对相关立法意见、建议和要求是否采纳等公开给予答复说明。这样,就可以有效避免法律沦为某些部门和利益主体的“牟利工具”。 (童卉欣)
来源:广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