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北仑区检察院首试“求刑权” 让量刑程序更公开透明
分类:刑事案件 | 阅读:16348 | 评论:0 | 最新评论:2009/6/13 19:49:18 By
中新网宁波6月12日电(记者袁爽)在同村小青年的鼓动下,生活拮据的赵某竟干起了盗窃的非法活动,因其盗窃证据充分,数额巨大,根据刑法有关规定,赵某将面临3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宁波北仑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原来,这是该院在采纳了北仑区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后做出的判决。
一份量刑建议挽救了一个家庭 赵某的家位于一个偏僻的山村,父亲在他幼年时去逝,母亲也因病失去劳动能力,一个妹妹读中学。为了给母亲治病,供妹妹上学,这个家早已债台高筑。在经济压力下,赵某受到村里几个小青年的鼓动,和他们干起了盗窃的非法活动。不久,赵有成被公安机关抓获。 此案案情简单,证据充分,所有的证据都指向一个事实:赵某涉嫌犯盗窃罪,且数额巨大。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他将面临3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对一个本已不堪重负的家庭来说,作为家中顶梁柱的赵某要入狱服刑3年以上,无疑是一场灭顶之灾。作为此案的主诉检察官,李贞陷入了深深的思索之中。 在几次接触中,赵有成表现出了深深的悔罪之情,而且在无意中,赵某还透露了去年汶川大地震期间,他曾到四川当志愿者,以及把盗窃所得的钱财全部用于母亲治病和妹妹上学的事实。 李贞和助手驱车三十余公里找到了赵某所在的山村,走访了村委会和他家的邻居,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第一手的材料。村民们纷纷证实赵某平时表现不错,只因一家生活贫困,一时糊涂才走上了犯罪道路。 随后,北仑区检察院依法以赵某涉嫌盗窃罪提起公诉。 在法庭上,李贞在出示了赵某涉嫌犯盗窃罪的证据后,又出示了其可以减轻处罚的证据,建议法庭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法院采纳了李贞的建议,依法判决赵有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量刑建议旨在转变抗诉的被动性 量刑监督是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传统的刑事诉讼活动中,法院的量刑环节一般不公开、不透明。面对一些量刑畸轻畸重的情况,北仑区检察院检察长李钟说,虽然可以抗诉,但因抗诉的事后性、被动性,效果不佳。 2003年,北仑检察院便开始探索量刑建议制度,对量刑建议的决策程序、适用方式、具体内容、法律文书及法律监督方式进行了明确的规定。随后,这项试点工作得到了北仑法院的支持,北仑法院也制定了相关规定,重点对刑法规定的各种量刑情节及个罪的量刑尺度给予明确。 “推行量刑建议制度后,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比较重视与承办检察官交换量刑意见,在庭审中也能积极进行量刑答辩,其对量刑程序的参与意识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提高。”北仑检察院一位检察官说出了他的感受。
上诉、翻供比例大幅下降 量刑建议试行6年来,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最明显的是上诉率和翻供率明显下降了”。据北仑检察院统计,量刑建议实施后(2003年7月至2009年3月)和量刑建议实施前(2003年1-6月)相比,上诉率由16.4%下降为5.3%,翻供率也由21.1%下降为7.4%。 “这正是将量刑建议纳入庭审程序优越性的体现。”李钟说,量刑过程的透明化使被告人了解了量刑裁判形成的前因后果,增加被告人对量刑裁判的信任度,因而大大减少了盲目上诉情况的发生。 在6年试点的基础上,今年3月31日,《规则》出台,为建立规范化和独立化的量刑程序提供了制度保障。 根据《规则》规定,法庭辩论时,控辩双方可就定罪和量刑分别进行辩论。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时,应就量刑单独发表意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就量刑单独进行辩护。《规则》还特别规定,“在庭审中,审判长应当积极引导控辩双方分别就定罪和量刑进行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对于被告人认罪案件,审判长应引导控辩双方着重围绕量刑进行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这更是从审判方的角度明确规定了庭审中定罪和量刑分离的原则。 李钟说,量刑建议制度实施后,法官依法接受监督的意识增强,量刑程序公开化、透明化,减少了盲目上诉,节约了司法资源,维护了公平正义,促进了司法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