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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就刑法修正案(七)的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发表:admin  (2009/3/2 19:38:15)
分类:刑事案件  |  阅读:18572  |  评论:0  |  最新评论:2009/3/2 19:38:15 By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2月28日上午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就《刑法修正案(七)》的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检察日报记者]您好,我是检察日报的记者,请问郎主任,这次刑法修正案(七)在讨论过程中很多网友关心对于“人肉搜索”是不是要入罪,但是我们看通过的修正案里面没有这一条,主要说的是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定的犯罪主体是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电信、交通等单位,请问这一点在修正过程中是怎么考虑的。
                                                        
       [郎胜]你提了一个社会很关注的问题。应当说,公民的信息安全涉及公民的切身利益。维护公民的信息安全,也是国家机关和所有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义不容辞的责任。这次刑法修正案(七)里面对维护公民的信息安全作了一些修改和补充,主要是要保障公民的信息安全。同时,对擅自侵入计算机信息网络,从中获取信息的也都入罪了。对于“人肉搜索”,这是一个挺形象的说法,前一阵社会上曾经对此非常关注,这个问题很复杂,涉及到方方面面。“人肉搜索”的概念涉及到它的界限如何确定,这些都还是研究和讨论过程中的问题。谢谢。
                                                       
       [中国青年报记者]谢谢主持人。我是中国青年报社的记者。刚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扩大了索贿受贿罪的主体范围,领导的身边人,包括关系密切人搞腐败,甚至包括离职的高官利用领导的影响力搞腐败,也会受到刑法的追究。这样的规定是基于什么样的现实考虑?对这样的犯罪主体又是如何具体认定?谢谢。        [郎胜]这次刑法修正案(七)中增加了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是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原来的地位、工作便利和影响力索取和收受贿赂的行为,这次的补充是我们完善我们国家惩治腐败的法律规定的重要举措。应该说,我们国家一贯重视对腐败犯罪的惩处。同时,我们国家也参加了反腐败公约。针对当前出现的新情况,比如说有些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或者是与他关系非常密切的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地位和影响力谋取不正当利益,这种行为实际上也是一种腐败现象,也必须予以制止和惩处。这次针对这种情况,刑法专门做了规定。关于这些人的范围怎么界定,因为在现实中,这类案件的情况非常复杂。有的是近亲属,近亲属的含义是清楚的。其他关系密切的人,有的是他身边的工作人员,或者是与他有特殊的关系。有的司法解释提出了特定关系人的概念,如不正当的或者是情人关系,或者一些共同的利益关系等。但是关系非常密切的人,有些源自于曾经是同学、曾经是老乡、曾经过从甚密等等。这些人在社会上利用与国家公务人员的某些特定关系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索取贿赂,这也是一种腐败现象,也是对公共权利的侵蚀,所以这次在刑法中作了补充。至于如何界定,还是要根据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具体界定,或者是过了一段时间以后,对认识比较一致的行为司法解释予以规定。
       [北京商报记者]我是北京商报的记者。这次刑法修正案(七)中提到在253条后面增加一条,有一款是“单位犯泄漏信息罪”。我想问一下,单位犯泄漏信息罪,其中提到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是如何认定的?
       [郎胜]我们知道,国家机关在履行职权的时候,或者是一些公共服务机构在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时候,依照法律和法规的规定需要收集一些公民的信息,包括公民的收入信息、家庭住址信息、联系方式等等,这些法律和行政法规同时也规定,国家机关和公共服务机构必须承担对这些信息予以保密的义务,非有法律规定不得泄露。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单位或者个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取得了这些信息以后,违反法律的规定提供给他人,损害了公民的权利,也危害了信息的安全。对这种情况,这次刑法作出规定,应该说是十分必要的,从社会各界反映看,也都认为这样的修订很有必要。至于你所说的单位如何界定,刑法总则30条中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包括单位是指什么,至于这个范围,关键是看这个单位是不是赋有依法取得和依法保密的权利义务,如果有,他们违反了,那就有可能构成犯罪。谢谢。
       [美联社记者]我是美联社记者。请问刑法修正案(七)第14条有关超过合法收入的规定。请问设立这个草案考虑到了哪些方面?过去有些突出的案件会不会被查,要查的这些案件是当前发生的,还是过去的案件也要查?谢谢。
                                                        
       [郎胜]刑法修正案(七)第14条修改了原来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规定,这并不是新增加的规定,它的修改主要表现在提高了这个罪的法定刑,因此无论是过去的案件,过去就有这样的规定,只不过在刑上不同而已。我讲的过去的案件是原来刑法有规定的时候,还是今后的案件,都会适用这一条,但是在量刑上要根据刑法的原则去办,就是要从旧兼从轻。如果是过去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来量刑。

       [中国广播网记者]谢谢主持人。我是中国广播网的记者。我想提问郎主任,我的问题是,在老百姓的日常生活中常常会遇到的情况就是在医院里,比如从病例到化验单,很多环节病人都留下了个人信息,同时也为个人信息的泄漏了一些机会。在这次的刑法修正案(七)关于单位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处罚规定通过之后,在法律的执行环节当中,应该如何认定侵权行为的具体环节和主体?谢谢。
   
       [郎胜]这是一个新的法律规定,这个规定以后执行起来有一个熟悉和适应的过程的。至于你刚才提出的问题,一个是如何适用这个法律规定,一个是如何确定侵权。侵权的事应该是属于民事范畴里面的事,今天就不回答你这个问题了。关于刚才你说的案件,公民不仅在医疗过程中,从挂号到化验单,还有在享受其他一些公共社会服务的过程中,都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留下一些个人信息。比如到银行存钱,法定的实名制,那就要提供如实信息,到电信部门办理移动通信业务,也需要提供公民的个人信息。凡是收取这些信息的都是要有法律依据,有法律依据同时享有法律依据权利的时候就要承担义务。至于你说如何把握这个界限,如何来执行,这也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也需要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以后,有可能最高法院作出具体的司法解释,进一步加以明确。 谢谢。

       [中国税务报记者]谢谢主持人。我问一条关于刑法第201条的问题给郎主任。我们发现,新的法律规定中不再延用原刑法中“逃税”的表述,而是用“逃避缴纳税款”的表述来代替,请问这体现出了立法机关的什么考虑?谢谢。
  
       [郎胜]新的修正案中对刑法第201条作了修改,除了在犯罪构成的条件上作了调整,在追究刑事责任的方式上也作了调整,在文字的表述上也作了一些调整,原来习惯用“偷税”这个概念,实际上逃避纳税义务是这种犯罪的最本质的特征,在表述上更准确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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