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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的最后一天,三鹿集团原董事长田文华走进法庭,接受审判。
公诉人起诉的罪名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此,三聚氰胺奶粉受害者志愿律师团日前发布法律声明,认为田文华的公诉罪名属于定性错误,该案的定性应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而不应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据了解,前者最高刑可至死刑,后者最高刑为无期徒刑。 志愿律师团认为,“三聚氰胺”属于有毒害的非食品原料,而非杂次假产品,因此三鹿集团及其责任人的行为不符合《刑法》第140条之规定,即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所要求的 “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犯罪形式,而是符合《刑法》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所规定的犯罪形式“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
志愿团认为,三鹿集团及其责任人在明知会给消费者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下,故意隐瞒事实,推诿责任,拒绝向政府及产品质检部门报告,肆意放任产品损害后果,符合《刑法》第144条所规定的“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之犯罪构成。
而对于三鹿集团的辩护律师称“三鹿奶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是不法分子向原奶中添加三聚氰胺所致,三鹿集团主观上没有向牛奶中添加三聚氰胺的故意”的说法,代理全国首例毒奶粉受害者的德衡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律师季成认为,以上理由不能成立,即便三鹿集团没有主动向牛奶中添加三聚氰胺的故意,但其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销售,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市场经济秩序、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危害结果,同时对这种结果采取放任的态度,依据我国《刑法》即可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作者:张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