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原创 - 转载 - 未分类 - 推荐
切换为分页显示
【首页】→ 【刑事案件】→ 【转载】→ 主题:律师:三鹿案田文华公诉罪名定性错误
字体:    回复
律师:三鹿案田文华公诉罪名定性错误 
wuxilawyer(2009/1/6 19:06:34)  点击:14878  回复:0  IP:222.191.*.*
此贴在2009/1/14 14:47:04被*admin*编辑过

    2008年的最后一天,三鹿集团原董事长田文华走进法庭,接受审判。
     公诉人起诉的罪名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此,三聚氰胺奶粉受害者志愿律师团日前发布法律声明,认为田文华的公诉罪名属于定性错误,该案的定性应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而不应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据了解,前者最高刑可至死刑,后者最高刑为无期徒刑。  志愿律师团认为,“三聚氰胺”属于有毒害的非食品原料,而非杂次假产品,因此三鹿集团及其责任人的行为不符合《刑法》第140条之规定,即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所要求的 “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犯罪形式,而是符合《刑法》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所规定的犯罪形式“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
  志愿团认为,三鹿集团及其责任人在明知会给消费者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下,故意隐瞒事实,推诿责任,拒绝向政府及产品质检部门报告,肆意放任产品损害后果,符合《刑法》第144条所规定的“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之犯罪构成。
  而对于三鹿集团的辩护律师称“三鹿奶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是不法分子向原奶中添加三聚氰胺所致,三鹿集团主观上没有向牛奶中添加三聚氰胺的故意”的说法,代理全国首例毒奶粉受害者的德衡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律师季成认为,以上理由不能成立,即便三鹿集团没有主动向牛奶中添加三聚氰胺的故意,但其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销售,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市场经济秩序、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危害结果,同时对这种结果采取放任的态度,依据我国《刑法》即可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作者:张娟娟
 切换为分页显示 按此分页浏览
按用户名:    按标题:   按内容:       包括所有回复
【首页】→ 刑事案件→ 回复:律师:三鹿案田文华公诉罪名定性错误
帖子标题:
   未登录!    

您的权限:
发表回复:×
UBB功能:×
文件上传:×
 
   
风格选择:极速  古韵  宽屏  大字  蓝色  |  图示说明: 24小时新发主题  最近被编辑的主题  超过24小时普通主题
页面执行时间:62.5毫秒 | 在线:29 今日:3342 合计:9458534 | 清除COOKI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