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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阮某与南京某乳业公司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纠纷案 【裁判要旨】送奶工自备运输工具、自担运输风险,按件(瓶)计酬,其与乳业公司之间劳务关系的实质在于为乳业公司提供劳务成果――送奶至指定的地点。因此,送奶工与乳业公司之间建立的是承揽合同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
【案情概要】阮某从1998年开始从事牛奶转运工作。每晚12点左右,阮某至南京某乳业公司东井村奶站分拣、运送牛奶至乳业公司指定的各小区分发点,同时回收上一天产生的空奶瓶回东井村奶站。双方约定阮某自备汽车,运输费用(汽油费、修理费等)及发生事故的责任由阮某承担,乳业公司按每瓶0.4元与阮某结算劳务费,允许牛奶包装有0.04%范围内的破损率。阮某平均每天耗时6个小时左右。2008年,阮某月均劳务收入约2200元。银行进账单显示,上述款项的性质为劳务返利,但阮某存折打印显示的月收入性质为“工资”。乳业公司未向阮某支付过加班工资,亦未为阮某办理社会保险。乳业公司于2006年为阮某投保过团体年金保险,保险金额为486.19元,领取年龄为65岁。2009年1月15日,双方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阮某遂停止送奶工作,并于同年4月3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乳业公司补办社会保险、支付加班工资等。后仲裁委以超过仲裁审理期限为由,终结审理。阮某遂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双方之间系平等民事主体,形成的是按劳动成果支付劳动报酬的承揽合同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判决驳回阮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乳业公司一般都会在城市设立多处集中配送点,每天清晨,有成百上千名送奶工从这些配送点出发,将新鲜的牛奶送到我们早晨的餐桌上。多年来,乳业公司均是以按件计酬的方式与送奶工,未给送奶工办理社保,这是因为乳业公司与送奶工之间的法律关系并不是劳动关系,而是承揽合同关系。应当说,这种弹性的用工方法对劳动者、企业和社会三方都是有利的。对劳动者来说,通过送奶这种灵活用工方式,可以增加收入。对企业来说,可以有效减少用工成本。对社会来说,能够达到实现充分就业和增加企业利润的双重利好。通过这个案例我们也希望提醒广大的送奶工:即使乳业公司没有为送奶工缴纳社保的义务,送奶工也可以以个人身分自行缴纳社会保险,不要因为舍不得一时的利益,而在将来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时追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