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某市中院对一起劳动争议纠纷作出终审判决: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前员工经济赔偿金2.6万元。
该用人单位是某市一家保险公司。该公司称,前员工李女士先为秘书,后因工作完成情况差,岗位于2012年5月被调整为客户经理,但此后3个月其没有完成一单销售合同。因此,当年9月,公司与她解除劳动合同。
1个月后,李女士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以解除合同未听取工会意见为由,裁决公司一次性支付赔...
阅读全文分类:劳动争议 | 阅读:13236 | 评论:0 | 更新:2014/3/5 21:42:26 B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