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父母离婚后女儿随父生活,因得不到父亲关爱,母亲把前丈夫告上法庭,要求变更抚养关系。近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令自2008年6月27日起,原、被告所生之女扬阳(化名)随其母亲徐女士共同生活;被告魏先生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350元至女儿年满18周岁止。
年过三十的徐女士与魏先生因夫妻感情不和,于2005年底经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女儿扬阳随丈夫魏先生共同生活。徐女士以自己的每月收入支付女儿...
阅读全文分类:婚姻家庭 | 阅读:18036 | 评论:0 | 更新:2009/5/13 9:14:03 B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