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合并,修改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
阅读全文分类:知识产权 | 阅读:15504 | 评论:1 | 更新:2014/5/6 0:19:40 By 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