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17日,广饶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因被告王某制作的铁门存有安全隐患,致使使用人李某受伤,法院判令王某赔偿李某各项损失20000元。
2008年3月,李某到法院起诉,称王某2007年6月为其安装了王某自己制作的铁门,由于铁门质量存有瑕疵,在2007年8月开门时因固钉脱落铁门倒塌将其砸伤,被紧急送入医院治疗,请求判令王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合计20000元。王某辩称,我是受雇于李某...
阅读全文分类:产品消费 | 阅读:17362 | 评论:0 | 更新:2009/1/14 14:07:16 By [楼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