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一、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一百四十二条修改为:“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
阅读全文分类:公司法律 | 阅读:7372 | 评论:0 | 更新:2018/10/29 19:02:46 B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