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已于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二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收养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
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三条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
阅读全文分类:婚姻家庭 | 阅读:9346 | 评论:1 | 更新:2016/2/13 12:53:14 By 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