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六条规定: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
阅读全文分类:侵权责任 | 阅读:15910 | 评论:0 | 更新:2010/7/6 9:36:42 B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