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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政府败诉第一案 
wuxilawyer(2009/1/3 20:15:22)  点击:16655  回复:0  IP:222.191.*.*
此贴在2009/1/14 14:44:11被*admin*编辑过

      湖北黄冈从来是以黄冈中学高考模拟试题闻名天下。黄冈名师似乎总能精确领会高考精神,预知高考动向,用一套套模拟试题,把一批批学生送往清华北大。
              
      相比黄冈中学教师的敏锐,黄冈市黄州区交通局的官员们就显得迟钝了许多。2008年 10月9日,黄州区法院宣判公民徐建国在状告黄州区交通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一案中胜诉。黄州交通局莫名其妙成了全中国第一个因为信息公开而输了官司的政府机关。如此的一个“中国第一”,全局父老的心酸不言而喻。

      这场官司的起因在于一辆摩托车。今年5月1日,也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生效的当天,在北京工作,但户籍仍在黄州的律师徐建国用特快专递去函,向黄州区交通局申请告知摩托车养路费征收的标准和办理程序,违规处罚的程序和处罚标准,罚没资金的收支情况等政府信息。徐律师说是因为“办事方便”的需要所以想在黄冈买一辆摩托车,而因为政府网站上没有相关资料,所以不得不去函索取。
              
      黄州区交通局5月3日便签收了徐律师的信函,但直到6月10日都没有做出任何答复。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在30天期限过去后的一周,焦急等待购买摩托车的徐律师于6月10日提起行政诉讼,把交通局告上法院,要求法院确认黄州区交通局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并请求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
              
      听闻京畿大状将自己告上法院,交通局自然诚惶诚恐,当天便对摩托车一事给徐律师作出了书面答复。但身经百战的徐律师哪里肯善罢甘休,尽管法院在当事人之间做了大量协调工作,但徐律师不同意撤诉,请求法院作出判决。
        黄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黄州区交通局作为当地交通行政机关,对于原告要求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申请不予答复的行为,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关于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予答复的规定和第二十四条关于答复期限的规定。法院遂于近日判决:确认黄州区交通局在法定期限内未答复徐某申请公开相关政府信息行为违法。
至此,一辆摩托车引起的诉讼正式收尾,黄州区交通局正式成为全国第一个因为政府信息公开而败诉政府机关。徐律师聪明地保持低调,并一再声称“打这个官司没有任何个人目的,唯一的目的就是想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的规范化,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黄冈市,和黄州区政府自然也对此案“高度重视”,“严肃处理”了相关责任人,并“连夜打电话”要求各部门开展自查,“坚决贯彻执行‘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规定,全力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积极应对公民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
                     
      徐建国律师何许人也?早在2006年,徐建国就因为在火车站被三名警察强行检查身份证而把麻城铁路公安处告上法院。当时,徐建国要求警察依2003年出台的《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说明理由且出示执法证件方可查验身份证,遭警察拒绝,并被其强行带至民警值班室继续接受盘问。虽然此案最后经法庭调解,以公安处赔礼道歉并承担诉讼费用,原告撤诉而落下帷幕,徐律师却因“居民状告公安机关违法查验身份证第一案”在业内和媒体声名大噪。今年8月引起广泛关注的湖北天门城管打人致死案,徐建国的名字也赫然出现在原告律师一栏。可以说,这次黄州交通局之所以被弄得灰头土脸,最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忽略了一份不该被忽略的申请。
              
      但那些“可以”被忽略的申请呢?中国人不都是徐建国, 而即便是懂得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人,也未必能在法院强大的调解能力和政府的施压中成功维护自己的权益。有关系的人估计早就走了“人治”路线,弱势群体很多只能忍气吞声,不了了之。能够在司法不够独立的制度前提下用法律战胜权力的人,实在是凤毛麟角。而徐建国律师本人,估计也是在谨慎权衡利弊之后才提起诉讼。首先,且不管他是否真的要买摩托车,徐律师挑了车辆管理这个不痛不痒的地方下手——他知道地方政府不会太计较。如果涉及地产,官员收入等烫手山芋,恐怕事情就会复杂很多,徐建国也绝不可能这么容易胜诉。其次,徐律师挑了他的老家湖北黄冈,而不是现居的北京下手——因为北京市、区政府对他本人有着太多的合理伤害权,事情若是闹大,饭碗恐怕不保。而异地诉讼,自己就相对安全很多。
              
      ——以上纯属笔者的猜度。一个北京名律师要在千里之外的黄州买摩托车,且选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生效的当天提起令地方政府措手不及的申请,个中缘由,难免引人遐想。
              
        不管徐律师是否真的要买摩托车,他毕竟成就了信息公开政府败诉第一案,而这第一案还是应该让人们看到些许的希望。黄州上下官员今后如果再接到署名为徐建国的申请函,恐怕心里会微微一颤;而如果全中国的官员能以同样的态度对待每份申请,每个公民的诉求,真正的和谐社会就不再遥远了。许多学者在评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情况时都认为,民众对运用法律手段获取信息缺乏认识,也不能,或者不愿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获取信息的权利。固然,缺乏独立透明的司法机关很难赢取民众的广泛信任,但如果更多的人愿意用现有的信息公开条例维护自己的知情权,做出政府败诉第二案,第三案,至少可以给行政机关带来一些压力,让许多有着强烈官本位意识的官员不再为所欲为,敷衍搪塞普通民众。

        沈阳律师温洪祥也已公开叫板政府,选择了招待费这一敏感神经下手,要求信息公开。虽然政府以“没有先例”而回绝,我们期待信息公开条例跳出给人带来“冷与惑”的花瓶,能够被更多人所用,成为融化中国改革冰山的第一缕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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