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爆炸案中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分析 wuxilawyer(2015/8/19 23:09:16)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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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35.*.* 一、可能涉及的责任类型
事故可能涉及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
1、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134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即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最高人民检察院《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1条的规定,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即可立案追究。如负有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依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则可依照《刑法》第397条以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2、行政责任: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存在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分的,承担相应行政责任。
3、民事责任:而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69条、第72条的规定,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致人损害的,所有人、占有人、使用人、管理人要承担侵权民事责任。如因为产品本身有缺陷,则追查产生缺陷的原因,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1条、第42条、44条的规定,有过错导致产品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运输者、仓储者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污染物的排放对土壤、空气、海水构成污染,导致相对人利益受损的,依照《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污染者承担环境污染的侵权责任。
二、可能涉及的责任范围
1、刑事责任的量刑范围分为两档。根据《刑法》第134条的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说,该罪的最高法定刑也就是七年。这个量刑明显畸轻,与本次事件造成的特别重大社会危害极不相称,不足以震慑犯罪,也不足以遏制我国目前安全意识淡薄,恶性事故频发的现状。
根据《刑法》第397条,如有国家工作人员构成玩忽职守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据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因徇私舞弊渎职犯罪,则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行政责任的具体形式和范围多样。根据2014年12月1日实施的最新《安全生产法》第六章的规定,此类行政责任包括限期改正、停业整顿、罚款、吊销执照、暂停或撤销资格等。对于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最高可以处以该生产经营单位上一年收入80%的罚款。对有安全生产监管的国家工作人员,还可以依照《安全生产法》第87条、《公务员法》第53条、第56条的规定降职、撤职、开除等。
3、民事责任包括财产和人身方面的责任。财产责任则涵盖恢复原状、赔付相同种类物、折价赔偿等几种。折价一般遵循以下几个原则,有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只有市场价的,按现有市场价;对于某些没有市场价格的特殊物品,一般应送请有关部门专门作价,作为赔偿的依据。
人身损害赔偿方面,按照《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具体计算方法和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较为详细的专门规定,读者非常容易查阅,剑客不再赘述。
三、追究法律责任的方式和途径
1、责任追究程序:重大责任事故的处理程序一般可分为抢险救援、善后安抚、事故调查、责任认定、人员处理等前后衔接的五个阶段。天津爆炸事件还处在抢险救援阶段,待调查完成、责任认定作出后,才能进行责任追究。
2、责任追究主体:行政主管部门介入一般相对较早,发现犯罪线索后才会向司法部门移交。鉴于本案特别重大,极有可能会成立多机构参与的联合调查组。普通的重大责任事故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与渎职有关的责任事故由检察机关侦查。民事赔偿则直接一般当地政府主导拿出赔偿方案,无法调处的则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受理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故民事诉讼一般在天津起诉,除非是烟雾、灰尘、液体等流动、飘落到河北或附近海域,到了天津行政区划范围以外,则相关受害人才可以在侵权结果地起诉。
4、诉讼时效: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第136条的规定,民事财产权受损案件的诉讼时效是二年,而身体受到伤害的是一年,均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事计算。因为部分受害人还在医院接受治疗,有的时间还可能比较长,根据《民法通则》第139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最后六个月内,当事人还在接受治疗无法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直到他出院后时效继续计算。
四、其他几个具体问题
1、上班时间受损,无论是在天津工作,还是到天津出差办事,只要是在工作期间受到伤害,不管自己所在单位是否购买工伤保险,均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和第五章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两者性质、目的、功能不同,两者兼得,并不相悖,受害人享受工伤待遇后还可以向侵权人要求民事赔偿。
2、抢险救援受损,企业人员参与抢险受伤,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视同工伤。机关公务员和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受伤,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 军人受伤或者殉职的,按照《军人优待抚恤条例》办理。
3、雇工受损,雇工在在从事雇佣期间受到第三人瑞海公司重大安全事故人身损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的规定,雇工可以请求第三人瑞海公司赔偿,也可以要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瑞海公司追偿。
4、购买了商业保险,有的单位和个人购买了财产保险,有的个人购买了人身保险。根据《保险法》第60条的规定,因第三者瑞海公司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如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瑞海公司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而《保险法》第46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保险法》第26条的规定,人寿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请求的诉讼时效是五年。
5、责任竞合,在发生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竞合,三种责任都涉及的情况下,是否有先后之分或者“以刑补民”、“只打不罚”呢?对此,《侵权责任法》第4条的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这无疑有利于各民事主体相关权益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