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原创 - 转载 - 未分类 - 推荐
切换为不分页显示
【首页】→ 【法治观察】→ 【转载】→ 主题:2014年度十大民事案件及点评
字体:    回复
2014年度十大民事案件及点评 
wuxilawyer(2015/1/28 13:50:27)  点击:11065  回复:0  IP:49.80.*.*
此贴在2015/1/28 13:53:01被*wuxilawyer*编辑过


    1、钱钟书手稿拍卖引发的著作权及隐私权纠纷案
  2014年4月1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杨季康(笔名杨绛)诉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李国强侵害著作权及隐私权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驳回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中贸圣佳公司停止侵害书信手稿著作权的行为, 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中贸圣佳公司、李国强停止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共同向杨季康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同时公开道歉。
  点评: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 杨立新
  私人书信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其著作权由发信人即作者享有,但物权归收信人所有。任何人包括收信人及其他合法取得书信的人,在对书信行使物权进行处分时,不得侵害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和隐私权。拍卖公司在权利人明确表示不同意公开书信及内容的情况下,即将实施公开预展、拍卖的行为,尽管有物权作为其基础,但会构成对著作权人发表权的侵害,同时,对书信中的隐私内容予以公开,也会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对于此类行为人即将实施的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给权利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对此规定了行为保全制度,人民法院可以责令行为人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本案受诉法院依照这一规定,作出了诉前行为保全的裁定,责令拍卖公司禁止进行该拍卖活动,制止了侵权行为的发生。在这个案件中,绝不仅仅是因为涉及已故著名作家、文学研究家钱钟书及著名作家、翻译家、外国文学研究家杨绛的著作权和隐私权,也不仅仅是因为对本案的处理受到了社会广泛关注,而是依法本应如此,任何符合这一规定要求的,都可以采取这样的法律措施。
  本案的诉前行为保全裁定,准确地把握保全措施的适用条件和程序,既为权利人及时提供保护,又防止滥用诉讼权利,作出了具有侵权禁令性质的行为保全,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和司法借鉴价值。
  2、上海海事法院依法扣押商船三井株式会社船舶
  2014年4月19日,上海海事法院依法在浙江嵊泗马迹山港对被执行人商船三井株式会社的船舶 “BAOSTEEL EMOTION”实施扣押。4月23日,商船三井全面履行了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全部义务。4月24日,上海海事法院下达裁定,解除对该商船的扣押,同时发布《解除扣押船舶命令》。
  点评:
  大连海事大学原校长 司玉琢
  中威轮船公司的陈氏家族三代人耗费77年时光,用尽了外交、诉讼、非诉的各种手段,最终依靠我国的海事司法,打赢了这个跨世纪的官司。这标志着我国海事司法综合软实力的提升,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中威轮船案是典型的海商法调整的定期租船案件,属于海事法院管辖范围,海事法院在审理涉案的租金、还船、承租人的免责,以及诉讼时效、扣押船舶程序等问题时,无不凸显海事司法的专业性特征,并依据相应的法律规范,作出令人信服的判决。
  本案从1988年起诉,2010年作出终审判决,到2014年日本商船三井全面履行了生效判决,整个审理、执行过程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未引发大波澜,既依法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也充分彰显了中国司法的权威性。商船三井表示,今后仍会苦心经营中国市场。
  十几年的审理过程中,我国的专业法官、各领域专家学者、律师都为之付出了心血,使本案成为中国海事审判的经典案例之一。本案的审结表明,中国的海事审判经过30年的历练和考验,有能力独立审判如此复杂的海事海商案件。案件的圆满终结,其意义已经远远超出了赔偿两条船的经济价值,它展现了我国海事司法综合软实力的提升,彰显了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权威性。
  中威轮船案的胜诉绝不是因为陈氏家族是中国人,而是因为法律站在了陈氏家族一边,海事法院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从而体现海事司法的公平、公正。海事司法维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服务于发展海洋经济、海洋强国建设,是海事司法的基本职能,也是时代赋予我国海事司法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3、新加坡中华环保公司与大拇指公司出资纠纷案
  2014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新加坡中华环保公司与大拇指公司出资纠纷上诉案,当庭宣判,裁定撤销一审法院的民事判决,驳回大拇指公司的起诉。本案首次邀请部分外国驻华使节旁听。驻华使节表示,双方律师的水平达到了较高的国际水准,庭审公开透明。
  点评:
  上海大学法学院院长 沈四宝
  作为本案自始至终的旁听者,本人对该上诉案的审判过程、审判结果以及审判事实感触颇多。一句话,该案预示了中国的涉外审判开始进入了一个职业化和国际化的新阶段。
  整个开庭程序进行得有条不紊。审判庭对双方律师陈述和辩论都给予了充分的时间和耐心。所有法官对案情进行了细致的询问,并且审判庭经过近一个半小时的集体研究,然后当众宣告了审判结果。
  大拇指案件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的一起涉外商事纠纷案,参加庭审的近百位听众中,除了国内的专家、教授、学生和相关人士,还邀请了境外人士,包括外国的驻华使节和专家学者。这是最高法院扩大庭审公开范围,增强庭审公开力度,推进司法公开的一项重大举措。这个举措受到了广大民众的欢迎,尤其是境外各类人员的热烈反响。他们切身体会到,他们在中国投资,国民待遇得到了真正的实现。这对增强外商在中国投资的信心起了直接推动作用。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而公开则是实现公正的基础。在涉外商事审判中,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推进审判公开,这是保证涉外司法独立公正的前提。
  周强院长曾经强调,中国的司法公开是全方位全过程的公开。全方位公开,不仅是指庭审的案件类型、法院内部事务等的全方位公开,也指对社会各个阶层、各个方面包括境外人士的全方位公开。这起涉外案件,特别邀请了部分驻华使节旁听,体现了中国司法公开的力度和广度,这不仅可以让国外了解中国司法公开所取得的成绩,也是一种制度自信和司法自信的表现。
  4、南天一花园业委会诉深圳城建公司等房屋侵权纠纷案
  2014年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南天一花园业主委员会与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公司、深圳市城建监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侵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南天一花园业委会要求确认诉争两栋配套小楼的所有权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及返还小楼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点评: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 杨立新
  物权法实施后,享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业主依照法律规定,维护自己的私法权益,是应当充分肯定和支持的。但是,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领域,不同的私法主体之间,特别是业主和开发商之间的权利边界并非特别清晰,因而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维权纠纷不断出现,对社会稳定、生活安定有较大影响,需要有法律上的明确界定。对此,必须依照物权法的规定,对业主和开发商的权利边界作出准确认定,定分止争。
  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的终审判决的意义就在于确认:并非在同一块建设用地上建设的小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都属于业主共有,而应当依照实际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建筑物所有权为标准。对开发商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所有权,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本案的开发商在该小区占有的两栋建筑,依法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进行建设规划、建筑施工,并投入全部建设资金,因而对该房屋占有、使用、委托出租及收取租金等行为,既是依法取得权利的依据,也是行使权利的合法行为,没有侵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的合法权益。本案的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对争议的房屋提出共有的主张和返还房屋、赔偿损失的请求,没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权利基础,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尽管本案历经多年诉讼,几经反复,引起广泛关注,对立情绪较重,但是依照物权法的规定依法裁判,既解决了纠纷,平息了争议,对引导业主依法维权提供了积极的导向,也为审理此类案例的法律适用发挥了指导作用。
  5、无锡已故夫妻冷冻胚胎权属纠纷案
  2014年9月17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全国首例已故夫妻冷冻胚胎权属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了原审法院判决,支持了上诉人失独老人关于获得已故儿子、儿媳冷冻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的诉求。
  点评: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 杨立新
  这是一个标志人情与伦理胜诉的典型案例。
  本案终审判决不仅确认了四位失独老人对其各自子女经过人工匹配取得,含有血缘传承的DNA等遗传物质和两个家族遗传信息的冷冻胚胎,具有生命伦理上的密切关联性,是双方家族血缘传承的唯一载体,承载着哀思寄托、精神慰藉、情感抚慰等人格利益,因而享有私法上的权利;同时还确认政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关于胚胎不能买卖、赠送和禁止实施代孕的规定,是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从事人工生殖辅助技术上的管理性规定,不具有强制性法律、法规的效力,不能对抗当事人基于私法所享有的正当权利,因而确认四位失独老人对争议的人体胚胎享有民事权利,保存该人体胚胎的医院必须尊重当事人的私法权利,没有理由拒绝当事人正当的权利请求。
  在本案中,一审判决认定施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过程中产生的受精胚胎,是具有发展为生命的潜能,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以及二审判决支持当事人的关于血缘传承的身份利益主张,否定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规范的强制效力,都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此外,本案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在我国法律对人体胚胎的法律性质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援引学理解释作出认定并依此适用法律,更具有创造性适用法律的借鉴意义。至于当事人对于体外胚胎享有的权利究竟是继承权还是监管权、处置权,理论上存在争议,还需认真研究确定。
     6、上海首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
  2014年9月23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就“钜锐案”——上海首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人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锐能微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根据原判,锐能微公司应立即停止侵害钜泉公司享有的ATT7021AU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并赔偿钜泉公司经济损失等共320万元。
  点评: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王 迁
  制造集成电路的前提是进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由它决定如何在半导体材料的三维空间中配置各种元件及互连线路。布图设计的成本往往非常高昂,需要投入大量的智力劳动,但在含有集成电路的产品售出后,他人通过拆解产品了解布图设计并加以抄袭却相对容易。鉴于此,TRIPS协定和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均对独创性的布图设计提供保护,禁止未经许可复制该布图设计。
  在此案中,法院正确地做出了两个区分。首先是区分了认定侵犯布图设计权的标准与认定侵犯著作权的标准。对于后者,被控侵权作品必须与原作在表达上构成实质性相似,仅复制个别独创性的表达尚不足以认定侵权。但对于前者,复制受保护的布图设计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都可构成侵权。这不仅是因为立法对此有明确规定,还因为布图设计与文学艺术作品不同,其设计具有实用功能性,各设计点相互依存,牵一发而动全身,任何独创性的设计点都值得保护。因此,法院认定被告对原告两个独创设计点的复制足以构成侵权。其次是区分了布图设计与实现布图设计的工艺。布图设计是对元件和其互连线路的三维配置,对于相同的配置可以通过多种工艺实现。这正如原告在一块瓷砖上绘制了水彩画,被告在四块瓷砖上用碳素笔加以临摹,再现的仍然是同一美术作品。法院据此指出:四个电容呈田字型的排列方式是三维配置,而用几个阱放置电容则是工艺,也即实现布图设计的方式,本身不是布图设计,并认定被告复制了原告的布图设计。
  法院对上述难点问题的认定,不仅体现了对法律的精准理解,也澄清了判断布图设计侵权的法律标准,使布图设计者了解了合理借鉴与抄袭在先设计之间的界限,这对于合理地保护布图设计、促进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7、奇虎公司诉腾讯公司垄断纠纷案
  2014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奇虎公司诉腾讯公司垄断纠纷上诉案进行宣判,维持此前一审法院作出的驳回奇虎公司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
  点评: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 黄 勇
  奇虎公司与腾讯公司垄断纠纷案,是我国反垄断法实施以来第一例复杂的、涉及到创新行业的、需要运用合理原则进行分析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纠纷案件。本案庭审中,在质证过程中引入了国际专家证人,包括法律专家、经济专家以及行业专家,判决说理论证充分,专业性强,体现了最新的理论和行业特点,在国内外引起了深远影响,获得了业内的广泛好评。
  互联网行业多创新、高动态以及不断发展的鲜明特点,使其相关市场的边界模糊,相应的,市场份额的准确性大大降低,这无疑增加了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难度。另外,互联网行业的免费商品和服务,甚至是补贴消费,使得传统的SSNIP方法也不再适用。互联网的平台竞争打破了传统的相关市场界定框架,一些看似不在一个相关市场上的产品和服务产生了替代性,使得企业得以将市场力量延展至另一个市场。法院针对这些行业特殊性问题带来的挑战,回归到市场支配地位的本质,考察了腾讯是否拥有提高价格、降低质量、阻碍市场进入、延迟创新的能力;对相关市场边界进行了讨论,明确了相关市场界定和市场份额的认定,同其他的经济证据一样,只是判定滥用问题的诸多因素中的一个指标。
  本案判决符合反垄断法对于滥用问题的规制思路,在对相关市场界定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滥用行为和竞争影响做出评判;同时充分考虑了互联网行业的特点,体现出了法院的高度专业性,为创新行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问题的分析提供了很好的示范。
  8、国内首家退市央企重整案
  2014年11月28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批准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这标志着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国内首家退市央企重整成功。
  点评: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李曙光
  南京中院受理的长航油运重整案从一开始就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这是由该案的社会影响力和复杂性决定的。从长航油运的行业地位看,其作为国内规模最大的油运企业,是行业内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公司,从发展壮大到陷入困境,一直都牵动着业界关注的眼球;从长航油运重整的特性看,它是2012年退市制度改革以来上交所第一家因财务指标不达标而退市的上市公司,被称为“央企退市第一股”,是央企整顿的第一个“吃螃蟹者”,其重整具有示范性;从长航油运的负债情况看,其负债规模巨大、债务结构复杂,且经营亏损严重,在众多重整案件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该公司重整成功与否,对于各方面的影响都极为深远。
  如此复杂的央企退市重整案件最终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债权人的全额受偿和公司的扭亏为盈都得以逐步实现。归结起来,主要经验有如下三点:
  第一,市场化的方式。南京中院将尊重市场规律和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作为提挈案件审理过程的两大主线,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健全市场化退出机制的重要精神,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合理平衡各方利益,凝聚最大共识,最终制定出灵活、公允、高效的重整计划,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经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第二,法院的主导作用。南京中院不仅严格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推进重整程序,而且对管理人进行了卓有成效的监督指导,对案件进程中遇到的若干法律问题做出了准确合理的解答。同时,法院作为司法程序的主导者,全面考虑了各方利益和各类问题,将企业经营、债务清偿、职工安置和社会稳定乃至经济安全均做了统筹考虑。最为重要的是,南京中院在法律和程序刚性要求的框架内,进行了诸多颇有价值的创新尝试,其在破产案件综合协调、管理人选任、债权人自主协商、破产债权平等保护、部分重整资产先行处置、出资人组表决方式、股权划转方式等多个方面的创新举措,均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并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工作机制,对上市公司重整案件审理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为完善我国破产立法和法学理论界研究破产法律制度提供了宝贵素材。第三,管理人团队的努力。可以看到,本案的管理人团队是基于全国范围内公开竞争的方式遴选而来,其产生就体现了市场的作用。在法院的统筹安排下,管理人内部形成了分工合理、优势互补、权责明确的工作机制,最大限度地发挥了团队工作的优势。管理人团队在极短时间内完成了偿债能力分析、资产评估、债权谈判、论证及制订重整计划等工作,体现出高超的专业水准。
  9、北大诉邹恒甫名誉侵权案
  2014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北京大学、北京梦桃源餐饮有限公司诉邹恒甫名誉侵权案作出终审判决,认为上诉人邹恒甫存在主观过错,实施了对北京大学及梦桃源公司的加害行为,导致北京大学、梦桃源公司的社会评价明显降低,且其行为已超出了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边界,构成了对北京大学及梦桃源公司名誉权的侵害,据此应承担相应民事侵权责任,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2年8月21日至9月1日之间,邹恒甫曾在其加V实名认证的新浪微博中连续发布十多条信息,指称北京大学院长、主任、教授与梦桃源公司女服务员存在不正当关系。2012年9月,北京大学、梦桃源公司以名誉权受侵害为由将邹恒甫诉至法院。
  2014年8月20日,一审法院判决邹恒甫的行为构成侵犯名誉权,要求其停止侵权,删除涉诉微博,并在其新浪实名认证微博首页公开发表致歉声明,向原告北京大学及梦桃源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持续时间为连续七天。邹恒甫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一中院。
  点评: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 杨立新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和法人都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或者法人的名誉。侵权责任法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包括名誉权受到保护,其中当然也包括法人的民事权益。
  作为本案的原告,北京大学和梦桃源公司都是民事主体,都依法享有名誉权,都受到法律的保护,对于它们的名誉权,任何人都不得进行侮辱或者诽谤。本案被告对北京大学的院长、主任、教授和梦桃源公司的服务人员编造虚假事实,在网络上予以公开,不仅对两个法人的成员的名誉造成损害,而且对两个法人的名誉权构成损害。侵害名誉权的主要行为方式是诽谤,其特点是编造虚假事实,将其予以公开,主观上具有恶意或者过失,且没有正当理由。本案的侵权行为符合这样的法律要求,因而判令被告承担停止侵权,删除涉诉微博,并在其新浪实名认证微博首页公开发表致歉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须持续七天,是正确的。
  10、泰州1.6亿元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
  2014年12月3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广受关注的泰州1.6亿元天价环保公益诉讼案件作出二审判决,认定一审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基本正确,纠正一审确定的履行方式与履行期限。如果当事人提出申请,且能够在该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提供有效担保的,上述款项的40%可以延期至该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支付;该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如常隆等6家公司能够通过技术改造对副产酸进行循环利用,明显降低环境风险,且一年内没有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可对其已支付的技术改造费用凭有关部门提供以上相关证明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在延期支付的40%额度内抵扣。
  点评: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 王灿发
  江苏泰州对民间环保组织提起的一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判决6家被告企业赔偿环境修复费用1.6亿余元,这一判赔金额被媒体称为“天价赔偿”。
  人们之所以讶异这一判决赔偿金额,是因为在我国过去所有的环境侵权诉讼判决中从来也没有过如此高的赔偿额。我国从上世纪70年代末虽然就已开始出现环境侵权诉讼,但无论是单个人提起的诉讼还是上千人提起的诉讼,赔偿额能够达到百万元以上的很少见,达到千万元的可以说极为少见,达到亿元以上的从未见到报道。长期以来,我国的环境侵权损害赔偿也和其他普通的损害赔偿一样,财产损失强调对直接经济损失的赔偿,因环境污染造成的人身伤害主要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费用,而没有包括对环境修复费用的赔偿,也很少有精神损害赔偿。这样的结果,使得排污者对其污染破坏环境付出的代价很小,甚至根本不需要付出代价,从而使得排污者的污染行为难以遏制。
  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治国安邦的战略决策之中,环境司法作为整个国家法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当然也应当适应国家法治建设的需要,真正成为生态文明建设的可靠保障。泰州环境公益诉讼案的判决不仅充分体现了司法对生态文明建设需要的适应,而且也是对环境法治维护环境正义、保障生态平衡本质要求的回归,它必然会成为环境侵权诉讼新常态的先导。这一新常态主要表现为:由过去的环境私益诉讼发展为私益诉讼和公益诉讼并存;由环境诉讼起诉难变为起诉相对容易;由环境污染受害者胜诉难变为让每一个当事人都感受到环境案件判决的公平和公正;由重经济赔偿轻生态恢复变为赔偿与恢复并重。社会各界在期待着泰州环境公益诉讼案判决的示范效应,盼望我国环境侵权诉讼新常态的尽快呈现。

[本主题共0回复 | 每页显示20回复]
按用户名:    按标题:   按内容:       包括所有回复
【首页】→ 法治观察→ 回复:2014年度十大民事案件及点评
帖子标题:
   未登录!    

您的权限:
发表回复:×
UBB功能:×
文件上传:×
 
   
风格选择:极速  古韵  宽屏  大字  蓝色  |  图示说明: 24小时新发主题  最近被编辑的主题  超过24小时普通主题
页面执行时间:70.3125毫秒 | 在线:85 今日:5823 合计:9461015 | 清除COOKI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