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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在北上广设立知识产权法院 
admin(2014/9/2 22:12:04)  点击:16604  回复:4  IP:114.225.*.*
此贴在2014/9/2 22:18:32被*admin*编辑过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8月31日表决通过了《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将得到进一步加强。
       决定表示,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此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关于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说明时说,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应充分考虑我国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选择专利类案件相对集中、审判工作基础较好的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
      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北京、上海和广东各级法院一审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分别达到12464件、5158件和24843件,二审案件分别达到14934件、5708件和29836件。2014年上半年,北京全市基层法院受理知识产权案件5056件,其中著作权案件4241件。
      根据决定,不服国务院行政部门裁定或者决定而提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知识产权法院对相关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在知识产权法院设立的三年内,可以先在所在省(直辖市)实行跨区域管辖。
      决定同时指出,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市的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著作权、商标等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是一件非常可喜可贺的事情,它能更好地解决目前存在的审判标准不一的问题,还能集中知识产权司法审判人员,提高办案质量和司法人员素质。同时,这也代表了国家对知识产权的重视。”上海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刘民选说。
(据新华社电)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 
admin(2014/9/2 22:12:59)  IP:114.225.*.*
此贴在2014/9/2 22:13:19被*admin*编辑过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为推动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切实依法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特作如下决定:

  一、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

  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庭的设置,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知识产权案件的类型和数量确定。

  二、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不服国务院行政部门裁定或者决定而提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知识产权法院对第一款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在知识产权法院设立的三年内,可以先在所在省(直辖市)实行跨区域管辖。

  三、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市的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著作权、商标等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四、知识产权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五、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工作受最高人民法院和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监督。知识产权法院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

  六、知识产权法院院长由所在地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知识产权法院副院长、庭长、审判员和审判委员会委员,由知识产权法院院长提请所在地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知识产权法院对所在地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七、本决定施行满三年,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决定的实施情况。

  八、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8月31日电)
.2.  回复:中国在北上广设立知识产权法院 
admin(2021/7/14 12:13:48)  IP:49.6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法释〔2014〕12号
(2014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8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明确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案件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
(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第二条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
第三条  北京市、上海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
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各基层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
第四条  案件标的既包含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内容,又包含其他内容的,按本规定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第五条  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一)不服国务院部门作出的有关专利、商标、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的授权确权裁定或者决定的;
(二)不服国务院部门作出的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强制许可决定以及强制许可使用费或者报酬的裁决的;
(三)不服国务院部门作出的涉及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的其他行政行为的。
第六条  人对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市的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著作权、商标、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第七条  人对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和依法申请上一级法院复议的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
第八条  知识产权法院所在省(直辖市)的基层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由该基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外,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由该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3.  回复:中国在北上广设立知识产权法院 
admin(2021/7/14 12:14:28)  IP:49.66.*.*
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将第七条修改为:
  “当事人对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和依法申请上一级法院复议的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但依法应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除外。”

.4.  回复:中国在北上广设立知识产权法院 
admin(2021/7/14 12:16:12)  IP:49.6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2014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8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十八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为进一步明确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案件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
  (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第三条北京市、上海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
  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各基层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
  第四条案件标的既包含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内容,又包含其他内容的,按本规定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第五条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一)不服国务院部门作出的有关专利、商标、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的授权确权裁定或者决定的;
  (二)不服国务院部门作出的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强制许可决定以及强制许可使用费或者报酬的裁决的;
  (三)不服国务院部门作出的涉及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的其他行政行为的。
  第六条当事人对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市的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著作权、商标、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第七条当事人对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和依法申请上一级法院复议的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但依法应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除外。
  第八条知识产权法院所在省(直辖市)的基层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由该基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外,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由该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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