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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人民银行建立失信惩戒机制 
wuxilawyer(2014/7/17 15:33:28)  点击:14972  回复:0  IP:49.80.*.*
为了加强对被执行人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行为的制约,切实维护司法权威、解决执行难问题,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日前,省高级法院联合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简称人行南京分行)建立江苏法院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失信惩戒机制,相关实施意见已下发执行。
  据了解,意见明确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构成失信。省法院向人行南京分行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被执行人失信信息,人行南京分行应当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和企业征信系统(简称人行征信系统)记录、披露和使用。省内各金融机构办理信贷业务时,应当检索查询被执行人失信信息,作为综合评定借款人信用的依据。
  据介绍,法院在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中将载明将被执行人失信信息纳入人行征信系统的风险提示内容。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省法院向人行南京分行提供具体信息。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信息包括被执行人姓名、证件号码、执行法院名称等;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信息包括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姓名、执行标的金额等内容。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人行征信系统有误,可以向法院申请更正。当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或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的,或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法院将依法作出决定予以删除,并提供给人行南京分行,以实现将其相关信息从人行征信系统中删除。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沈苑 张羽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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