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贴在2009/1/14 14:35:17被*admin*编辑过
近日,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改变土地用途引发的纠纷案,终审判令撤销房屋买卖合同,由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双倍退赔购房款项。
原告李三石与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07年1月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被告商品房一套。后原告按合同约定支付了首付款。同年12月24日,被告公司发函给原告,告知将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权年限由原约定的70年变更为40年。由于被告公司预售给原告的房屋,系其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为商业性用房的土地,擅自改变规划建起的住宅,今年1月,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撤销了该地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李三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由被告返还已付购房款,并承担一倍购房款的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返还原告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并承担原告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被告公司不服,以规划的改变是行政管理关系,未影响原告合同目的实现为理由提起上诉。终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作者: 石中原 民一亭
来源: 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