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原创 - 转载 - 未分类 - 推荐
切换为不分页显示
【首页】→ 【法治观察】→ 【原创】→ 主题:“常回家看看”首例判决是否能体现法治精神...
字体:    回复
“常回家看看”首例判决是否能体现法治精神? 
admin(2013/7/18 14:43:47)  点击:17761  回复:1  IP:114.224.*.*
                                                                                                             陶新华     施晶晶
                                                                                                  无锡律师在线 www.wuxilawyer.cn  
2013年7月无锡北塘区人民法院一份民事判决引起全国热议。在这起案件中,原告77岁的储某诉请法院判决其子女常回家看看。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求,援引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下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储某的子女至少要保证两个月看望一次老人。此外,每年的重大传统节日,如元旦、端午、重阳、中秋等,必须至少看望老人两次,而在除夕至元宵节之间,必须至少看望一次。
“百行孝为先”,尊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值得肯定的是,该判决对于倡导全社会的尊老氛围,尤其在当代社会中青年竞争压力加剧,无暇亲力亲为照顾年老父母,甚至无暇“回家看看”的社会背景下具有积极意义。但是我们也看到,该判决模糊了法律与道德关系,且在判决的实际执行等方面均存在难以回避的悬疑。在全社会对“常回家看看”首例判决普遍叫好的背景下,我们应冷静看待此案:
首先,从规范性质层面看,《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在性质上属于“软法”。此类“软法”条款一般出现于社会法领域,具有宣言、倡导性质,其意在促进道德教化、树立良好风尚,本身并不具备强制性效力。
其次,从规范结构层面看,《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与普通的法律规范存在明显的差别。一般而言,具有强制效力的法律规范分为假定、处理、制裁三个部分,其中假定是指适用规范的必要条件;处理是指行为规范本身的基本要求,它规定人们的行为应当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允许做什么;制裁是指对违反法律规范将导致的法律后果的规定。《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虽然规定了“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但是并未设定“制裁”,不但该款中不存在制裁部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八章“法律责任”部分亦不存在赡养人不履行精神上慰藉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最后,从判决的执行效果层面看,“常回家看看”首例判决如何执行存在疑问。有观点认为,如果被告在判决生效后,依然拒绝“常回家看看”,那么可以按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但这一观点值得商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客观要件是“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主要是指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等情形。亦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客观方面其实是指被执行人的一系列干扰强制执行的行为。司法机关强制执行判决、裁定,但被执行人对执行施加干扰,是触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前提。但在“常回家看看”首例判决中,该案中如何强制执行被告“回家看看”?如果不是出于被告本心和本意,被强制执行“回家看看”的效果究竟如何?试想,赡养人如果拒不执行此类判决,而被法院执行人员“架着”回家看看,那必然是荒唐而又可笑的。
此外,坊间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这一规定简化为“常回家看看入法”,这本身就是一种认识错误。《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中并不存在任何“常回家看看”的条文。给予老年人精神慰藉的方法有很多,如一封书信、一个电话、一声问候,均属于精神慰藉。所谓的“常回家看看”首例判决,本身即误解了《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且似乎存在这样一种倾向,即在该法刚修订实施后,刻意制造所谓的“首例判决”,并引发舆论轰动。这一做法背离了司法的谦抑、保守立场,并不值得提倡。
那么,法律究竟如何处理当前子女由于忙碌或其他原因而不“回家看看”的现象?我们认为,虽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了赡养人对老年人的精神赡养义务,但是该条款属于“软法”,仅有倡导意义,不宜司法适用。正确的做法是,司法对此应保持谦抑性,将社会生活中原本由道德调整的方面依然交由道德调整。

.1.  回复:“常回家看看”首例判决是否能体现法治精神? 
wuxilawyer(2013/7/23 23:23:41)  IP:114.225.*.*
无锡法院全国首例判决“常回家看看”精神赡养纠纷案

 中新网无锡7月1日电 (孙权)7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正式施行,该法首次将“常回家看看”精神赡养写入条文。当天上午,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赡养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判处被告人马某、朱某除承担原告储某一定的经济补偿外,还需至少每两个月到老人居住处看望问候一次。这起对“常回家看看”诉请的判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施行后的国内首例判决。

  据了解,从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老年人在精神方面的需求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而逐步变得强烈。在中国,随着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老人大多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对子女经济供养方面的要求越来越少,但越来越多的老人更加注重精神层面的需求,比如自己作出的决定能得到子女的尊重和支持、生病时子女守在身边、逢年过节有人陪伴。

  在今天审理的案件中,原告储某是77岁高龄的老太,被告马某、朱某则是她的女儿、女婿。此前,储某与一双儿女签订协议,写明其由女儿、女婿负责养老,但多年相处之后,储某与女儿一家产生矛盾,后更是赌气出走,至儿子家居住,至此,储某与女儿马某一家算是“划清了界限”,其女儿马某在老太离家后,并未前往看望。

  因气不过如此被女儿对待,储某一怒之下将女儿、女婿告上法庭。法庭上,储某的儿子与女婿争锋相对,争论不休。北塘法院高鑫法官在协调未果的情况下,依法判处被告马某每两个月至少需至储某居住处看望问候一次,端午节、重阳节、中秋节、国庆节、元旦节这些节日,马某也应当至少安排两个节日期间内对储某予以看望。

  今日施行的新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在第十八条条文里面,又着重指出: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此番北塘法院的判决,正是依据于此。

  “精神赡养是老年人权益保障的一个重要维度。在瑞典、芬兰等北欧福利国家的法律中都有关于子女对父母精神赡养的具体要求,以保证老人们晚年的幸福。”北塘法院院长袁挺表示,近年来精神赡养案件出现比较明显的增多趋势,老年人自我维权的意识也在增强,今后类似的“常回家看看”的案件或许会越来越多。

  对此,袁挺认为,尽管新法将“常回家看看”写入条文,但对于如何监管执行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此次案件判决,只是一个尝试,实际效果如何,还需司法实践进行检验。(完)

[本主题共1回复 | 每页显示20回复]
按用户名:    按标题:   按内容:       包括所有回复
【首页】→ 法治观察→ 回复:“常回家看看”首例判决是否能体现法治精神?
帖子标题:
   未登录!    

您的权限:
发表回复:×
UBB功能:×
文件上传:×
 
   
风格选择:极速  古韵  宽屏  大字  蓝色  |  图示说明: 24小时新发主题  最近被编辑的主题  超过24小时普通主题
页面执行时间:70.3125毫秒 | 在线:85 今日:4040 合计:9465786 | 清除COOKI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