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新华 施晶晶
无锡律师在线
www.wuxilawyer.cn 2013年7月无锡北塘区人民法院一份民事判决引起全国热议。在这起案件中,原告77岁的储某诉请法院判决其子女常回家看看。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求,援引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下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储某的子女至少要保证两个月看望一次老人。此外,每年的重大传统节日,如元旦、端午、重阳、中秋等,必须至少看望老人两次,而在除夕至元宵节之间,必须至少看望一次。
“百行孝为先”,尊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值得肯定的是,该判决对于倡导全社会的尊老氛围,尤其在当代社会中青年竞争压力加剧,无暇亲力亲为照顾年老父母,甚至无暇“回家看看”的社会背景下具有积极意义。但是我们也看到,该判决模糊了法律与道德关系,且在判决的实际执行等方面均存在难以回避的悬疑。在全社会对“常回家看看”首例判决普遍叫好的背景下,我们应冷静看待此案:
首先,从规范性质层面看,《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在性质上属于“软法”。此类“软法”条款一般出现于社会法领域,具有宣言、倡导性质,其意在促进道德教化、树立良好风尚,本身并不具备强制性效力。
其次,从规范结构层面看,《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与普通的法律规范存在明显的差别。一般而言,具有强制效力的法律规范分为假定、处理、制裁三个部分,其中假定是指适用规范的必要条件;处理是指行为规范本身的基本要求,它规定人们的行为应当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允许做什么;制裁是指对违反法律规范将导致的法律后果的规定。《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虽然规定了“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但是并未设定“制裁”,不但该款中不存在制裁部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八章“法律责任”部分亦不存在赡养人不履行精神上慰藉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最后,从判决的执行效果层面看,“常回家看看”首例判决如何执行存在疑问。有观点认为,如果被告在判决生效后,依然拒绝“常回家看看”,那么可以按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但这一观点值得商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客观要件是“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主要是指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等情形。亦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客观方面其实是指被执行人的一系列干扰强制执行的行为。司法机关强制执行判决、裁定,但被执行人对执行施加干扰,是触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前提。但在“常回家看看”首例判决中,该案中如何强制执行被告“回家看看”?如果不是出于被告本心和本意,被强制执行“回家看看”的效果究竟如何?试想,赡养人如果拒不执行此类判决,而被法院执行人员“架着”回家看看,那必然是荒唐而又可笑的。
此外,坊间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这一规定简化为“常回家看看入法”,这本身就是一种认识错误。《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中并不存在任何“常回家看看”的条文。给予老年人精神慰藉的方法有很多,如一封书信、一个电话、一声问候,均属于精神慰藉。所谓的“常回家看看”首例判决,本身即误解了《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且似乎存在这样一种倾向,即在该法刚修订实施后,刻意制造所谓的“首例判决”,并引发舆论轰动。这一做法背离了司法的谦抑、保守立场,并不值得提倡。
那么,法律究竟如何处理当前子女由于忙碌或其他原因而不“回家看看”的现象?我们认为,虽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了赡养人对老年人的精神赡养义务,但是该条款属于“软法”,仅有倡导意义,不宜司法适用。正确的做法是,司法对此应保持谦抑性,将社会生活中原本由道德调整的方面依然交由道德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