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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犬频伤人,立法需完善—如何预防犬类危害公共安全? 
admin(2013/7/6 12:07:33)  点击:18358  回复:1  IP:180.113.*.*
此贴在2013/7/6 12:18:51被*admin*编辑过

恶犬频伤人,立法需完善—如何预防犬类危害公共安全?
陶新华  施晶晶  www.wuxilawyer.cn(无锡律师在线)
江苏创凯律师事务所
关键字:立法不完善、执法缺失、严刑峻法、刑事手段预防
时下,犬类的看家护院功能式微,但成为宠物得以豢养之风益盛。很多烈性犬、大型犬游走于城乡,对公共安全造成一定的威胁。恶犬伤人事件亦时常见诸报端。2013年,国内连发数起恶犬伤人事件,如大连一名3岁半女孩被藏獒咬断气管而丧命、山东一名7岁童被藏獒咬伤半边脸、四川泸州一名女士手脚被藏獒咬伤民警果断将藏獒击毙……此类恶犬伤人事件引发了公众热议,如何加强城乡犬类管理,保护公共安全,是公众所热烈关注的问题。

成因:犬类管理疏漏,现行法律监管乏力

犬患治理的根本不在于“治犬”而在于“治人”。恶犬伤人案件属于典型的动物致害案件,《侵权责任法》第十章明确规定了饲养动物损害的民事法律责任,根据该章规定,犬只伤人后,犬只的饲养人、管理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刑法层面,现行刑法虽未明确对犬只伤人作出明确规定,但是根据刑法法理,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如果由于管理疏漏,发生犬只伤人事件,导致他人重伤或死亡的,可能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遗憾的是,不管是在民事责任层面还是在刑事责任层面,责任的承担均为一种事后补救行为,而公共安全更需要的是事前预防,惟有良好的事前预防才能增强公众对公共秩序的安全感和信赖感。
在行政法层面,各地均颁行了与犬类管理相关的规定,如无锡市在2008年3月1日起实施《无锡市养犬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养犬区域与免疫、登记、犬只经营与养犬行为规范、行政管理职责与社会责任以及法律责任等若干部分。该条例明确指出,养犬重点管理区内禁止个人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禁养的具体品种,由公安部门会同农林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但在法律责任层面,受限于立法级别和立法权限,养犬人违反该条例所面临的处罚较为轻微,在经济处罚层面最高仅为五千元。其他各地的犬类管理规定同样存在这一问题,即犬只分类管理、重点区域监管、养犬人行为规范等层面的规定较为完善,但是在法律责任层面又显得较为薄弱,客观上导致违法成本过低,养犬人私下豢养烈性犬、大型犬并携带此类犬只出没于公共场所的现象较为常见,对公共安全造成巨大隐患。

借鉴:严刑峻法,犬类管理的域外经验

养犬行为的法律规范与调整,在本质上是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协调。一方面,个人的养犬行为属于个体的行为自由,个人的爱犬之心也值得法律尊重,因此国家法律并不会绝对禁止养犬行为;另一方面,犬类可能会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烈性犬、大型犬尤其可能会咬人、伤人,甚至发生恶性的犬类杀伤人事件。个人行为自由与公共安全之间的利益协调,有赖于通过立法进行调整。综观域外有关犬类管理的法律治理措施,我们会发现,加强法律治理,强化法律责任,是犬类管理的重点内容。例如,香港《狂犬病条例》中出现了12处“监禁”,行为人违法蓄养动物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均有可能被处以监禁;在法国,养犬人违反犬类管理规定,最高被处以6个月监禁和8000欧元的处罚;在意大利,狗主人必须在其爱犬的皮肤下植入一个电子芯片,作为狗的身份证,政府发现流浪狗,马上能查出狗主人,开出罚款单,罚一万欧元,监禁一年。从域外有关犬类管理的这些做法我们可以看到,为了强化对公共安全的保护,养犬人违法犬类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将遭受包括限制人身自由在内的处罚,且不以犬类伤人并造成后果为要件,从而有效地提高了养犬人的违法成本,实现公共利益保护。

出路:提高处罚力度,以事前防范为根本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会看到这样一幕:养犬人在人员密集场所,如住宅小区、公共街道等任意放养烈性犬、大型犬,养犬人对犬只可能实施的攻击行为没有任何防范措施。更重要的是,这些养犬人的养犬手续是否齐备、其豢养的犬只是否为禁养犬类、是否经过免疫,这些问题本身存疑。由于我国各地对违规养犬的处罚力度较轻,养犬人处于侥幸、规避心理而拒不办理相关手续,或者对犬只管理存在重大疏漏,甚至违规豢养禁犬类,导致恶犬伤人事件频现,或使群众心理陷入恐慌。为了加强对城乡养犬行为的规范,保护公共利益,我们认为当务之急是提高处罚力度,且应以事前防范为根本、以事由防范为辅助的原则实现犬类管理法律制度的完善。
对此,我们提出如下几项建议:第一,当前各地应修订养犬管理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提高行政处罚力度,以提高违规养犬的违法成本;第二,养犬人对犬只管理存在疏漏,并造成恶犬伤人、杀人事件的,应追究其相应的刑责,以儆效尤;第三,从远期来看,不妨学习、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在犬类管理方面的做法,首先制定高位阶的、完善的、细化的犬类管理法律规范;其次,养犬人如果违法犬类管理规定,即使没有造成现实的危害后果,可以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如在刑法中设置“动物管理失职罪”或类似的罪名,其客观方面为违反动物管理法律规范并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我们深信,通过上述措施,提高处罚力度,以事前防范为根本,能够有效实现城乡养犬日益增多情势下的公共利益保护。
.1.  藏獒咬死女童案 狗主人被判3缓4 
admin(2014/2/24 0:38:32)  IP:180.113.*.*
大连晚报讯 记者静河
中年市民毕某在高新区私下饲养的一只大型猛犬撞开铁笼子跃出,咬住过路的一名3岁女童的颈部不放,女童经抢救无效死亡。今年2月17日,甘井子区法院一审判决,毕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刑3年,缓刑4年。
新闻事件回放:大连女童被藏獒咬断脖子致死
  今年44岁的个体户毕某是瓦房店人,暂住高新区龙王塘一住宅小区。2012年4月,喜欢狗的毕某养了一只藏獒与大型烈犬罗威纳的混种小狗,他给这只狗起名叫“黑豹”。2013年5月初,“黑豹”已长成一只威猛的大型猛犬,毕某知道公安机关不允许饲养大型猛犬,但他仍然我行我素。毕某在高新区凌水街道河口村梁家沟的一处工地无证开了一家小卖店,他还负责给工地供水。由于“黑豹”已是成年犬,毕某在小卖店的小院内用钢筋焊制了一个铁笼子,然后将“黑豹”由原来饲养处转移到这处小院内的铁笼内饲养。铁笼门原先用一把大挂锁锁住,后来锁头丢失,毕某也没有再买锁头,仅用插销插住铁笼的门。
  去年6月27日晚7时许,王女士带着3岁的女儿小亿诺到工地这家小卖店买食品,行走到距离小卖店约3米处时,“黑豹”突然撞开笼门插销,它看到身材小小的小亿诺径直扑了过去,一口咬住她的脖子使劲甩动,王女士被这突然的意外惊得呆了,她拼命打“黑豹”,但“黑豹”仍不松口。小卖店的营业员(毕某亲属)等人见状冲了出来,边大声吆喝边用棒子和石头打狗,“黑豹”这才松开口离开。小亿诺颈部伤口血流不止,被立即送到医院抢救。在外面的毕某接到亲属告诉此事的电话,立即往医院赶。当毕某赶到医院时,接到报警的警察已赶到医院,毕某向警察主动承认自己是肇事狗的主人。当晚,小亿诺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她系颈部动脉损伤致窒息死亡。毕某投案后被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审。公安机关给毕某下达了违规养犬通知书,“黑豹”被公安机关没收后处死。
  去年10月24日,毕某赔偿给被害女童亲属48万元,被害方给他出具了书面谅解协议。12月31日,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毕某犯有过失致人死亡罪。法院于今年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一审宣判后,毕某表示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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