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贴在2012/10/12 14:00:53被*wuxilawyer*编辑过
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姜伟称:劳教制度有法律依据。当然,劳教制度的一些规定和认定程序还存在问题。改革劳动教养制度已经形成社会共识,相关部门正在研究具体的改革方案。(详见今日河南商报A02版)
劳教制度的改革空间似乎并不大,与其改革倒不如顺应民意彻底废除。众所周知,劳动教养本质上是一种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制度。虽不是刑事处罚,但胜似刑事处罚——犯罪分子尚且有被判缓刑的,“不够刑事处分”的无罪之人,却动辄被实施1到3年的劳动教养,这显然是极大的不公。又因为劳动教养属于治安处罚的一种,仅需公安机关就能独自决定。于是,它事实上成为一种独立于法律系统之外的“合法私刑”,即使被劳教的人不服,也没有寻求法律救济的机会。
司改办负责人称“劳教制度由立法机关批准,有法律依据”,可《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充其量是一个行政法规,虽然一直得以“试行”到今天,却早就违背了《宪法》中“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以及《立法法》“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等明文规定。
所谓“改革劳动教养制度已经形成社会共识”,准确地说应该是“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已经形成社会共识”;对于一个明显违宪的制度,无论怎样改革都难以符合法治社会的追求,因此废除是唯一的选择。
盛翔
大河网-河南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