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贴在2009/1/14 14:28:57被*admin*编辑过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今天联合发布了《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
“《规定》共十八条,对刑事诉讼法、律师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律师参与死刑案件辩护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了充实、细化,就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在死刑案件的办理过程中相应的职责和义务进行了规范。”两部门有关负责人今天对《规定》作出解读。
法院应减免援助律师复制材料费用
《规定》针对当前律师参与死刑案件审理程序中遇到的问题,在律师查阅复制案件材料、收集调取证据、听取律师意见以及诉讼程序等方面,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
针对死刑案件的辩护人大都由法律援助机构指定律师承办,而法律援助经费有限的情况,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律师复制材料费用的减免范围,规定“人民法院对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复制涉及被告人主要犯罪事实并直接影响定罪量刑的证据材料的复制费用,应当免收或者按照复制材料所必须的工本费减收”,提高了可操作性。
规定“律师书面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申请鉴定或者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予以书面答复并附卷”,使程序更加规范。
强调在法庭审理中,法官应当认真听取律师意见,保障律师发言的完整性,并如实、详细记录律师意见。对于律师的辩护意见,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写明采纳与否的理由。
此外,《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在死刑复核阶段律师会见法官的程序,要求“对被告人的律师提出反映意见要求或者提交证据材料的,人民法院有关合议庭应当在工作时间和办公场所接待,并制作笔录附卷”。
法院不准许被告人无正当理由再次拒绝指定律师辩护
《规定》在程序上保障了律师参与诉讼程序的权利,如人民法院因故推迟开庭时间的应当于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律师,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律师送达裁判文书等,以保证诉讼正常进行。
另外,《规定》从解决审判阶段中的实际问题出发,进一步完善了关于指定辩护方面的程序规定。
实践中,有的被告人无正当理由多次拒绝指定的律师为其辩护,而自己又不委托辩护人,导致拖延诉讼,法律和司法解释却没有如何处理的具体规定。
为了切实保障可能被判处死刑被告人的辩护权,同时不影响诉讼的正常进行,《规定》明确了人民法院遇到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无正当理由再次拒绝指定的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准许并记录在案。
“可以说,《规定》充分考虑了死刑案件审判工作实际和律师工作实际,在人民法院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方面作出了较具体并可操作的规定。”两部门有关负责人说。
律师须具有刑事案件出庭辩护经验
《规定》从指定辩护律师、建立完善考核机制、争取落实法律援助经费等方面对司法行政机关及法律援助机构提出了具体要求:
法律援助机构要指派“具有刑事案件出庭辩护经验的律师”担任死刑案件的辩护人,明确并提高了担任死刑案件辩护律师的资格,体现了对死刑案件质量的重视。
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加强对死刑案件辩护工作和律师业务的指导、培训,以及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教育,以不断提高律师的执业能力和执业素质,提高律师办理死刑案件的质量。
还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建立对律师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考核机制,对律师参与死刑案件辩护工作实行有效的考核、监督,从而加强对法律援助指定辩护律师工作的管理。
被指定律师不得将案件转由律师助理办理
《规定》对律师办理死刑案件提出了具体要求:
第一条即明确提出了律师办理死刑案件应当恪尽职守,切实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总体要求,同时还提出了一些具体要求,如要求被指定担任死刑案件辩护人的律师,不得将案件转由律师助理办理;有正当理由不能接受指派的,经法律援助机构同意,由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其他律师办理;律师应当在开庭前会见在押的被告人,征询是否同意为其辩护,并听取被告人的陈述和意见;律师对于查阅的材料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证人身份等情况的,应当保守秘密;律师应当在闭庭三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辩护意见等。
此外,为了充分发挥律师在化解矛盾、息诉止争、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规定》明确要求律师在可能判处死刑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应当在其职责权限范围内,根据案件和当事人的具体情况,依法提出有利于案件处理、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意见,促进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调解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