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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不公正判决比10次犯罪的危害还要大——再关注彭宇案判决 
wuxilawyer(2011/12/2 21:03:02)  点击:17554  回复:0  IP:180.114.*.*
此贴在2011/12/2 21:14:27被*wuxilawyer*编辑过

注:彭宇案判决导致的社会恶果不断显现,该判决让我们再次理解了“一次不公正判决比十次犯罪的危害还要大,因为犯罪只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判决却污染了“水源””这句法律格言。


立法惩见死不救者不如改彭宇案判决思维

中国青年报记者 王梦婕

  10月21日凌晨,佛山被碾女童小悦悦终因抢救无效而离世。舆论痛惜之余,有不少人呼吁,借鉴国外经验,以立法形式“保护见义勇为者不被诬陷”,规定“见死不救者应受惩罚”。
  对此,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院长季卫东教授向中国青年报记者表示,“立法告慰”的效果不宜作过高估计,相形之下,改变“彭宇案”的判决思维“也许更为现实”。
  据了解,美国、德国、加拿大和新加坡等国的法律中,均有见义勇为者“免责”、见死不救者“受罚”的相关规定,这些也成为公众眼中值得借鉴的“他山之石”。但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中国法研究中心教授本杰明·利伯曼、中国政法大学中德法学院副院长马克·汉斯今天都向记者表示,在他们看来,西方社会中的“救人意识”并非主要通过“立法”来塑造的。
  “在美国的大部分州,确实有某种形式的《好撒玛利亚法》来保障助人为乐者,使其一般不会因为救人过程中的疏忽而遭到起诉。”本杰明·利伯曼表示,“但纸面上的法律,究竟能对现实产生多少实效?实证研究表明,见义勇为的频率,并不建立在它是不是一种‘法定义务’之上。”
  马克·汉斯也向记者证实,德国刑法中确实规定对一些“举手之劳”却见死不救的行为,要课以1年以下监禁或相当数额的罚金。“但是,我相信,如果你问一个德国人为什么他会选择帮助悦悦,答案不会是‘因为法律是这么规定的’,或是‘否则会有人起诉我’,而是‘这是一种他人需要帮助时的自然之举’。”
  在佛山女童被碾案中,18名被斥“冷漠”的路人无一伸出援手,被不少公众看做是4年前南京“彭宇案”的阴影投射。
  2007年,南京徐老太将彭宇诉至法院,称后者将自己撞倒,而彭宇则一直坚称自己并没有撞到徐老太,完全是出于好心将其扶起送医。一审判定彭宇撞人并赔偿4万余元,“彭宇案”最终以调解告终。“第一个下车之人,从常理分析,其与原告相撞的可能性较大。”“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是抓住撞人者,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一审判决书中的上述判决词,在“雷人”的同时,引起舆论哗然。
  有网友就说:“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彭宇案’之后,助人的成本、风险、恐惧值都提高了,慢慢就形成了现在这种‘想救不敢救’的冷漠局面。”“不知当年审判‘彭宇案’的那位法官,可知自己的一个决定,造成了如此大的蝴蝶效应?”
  季卫东表示,将“想救不敢救”的社会局面归咎于当初审理“彭宇案”的一名法官,固然有失偏颇,但要避免悲剧重演,重要的一点就是改变“彭宇案”的判决思维。
  “在双方证据都不充足的情况下,法官没有依照‘谁主张、谁举证’这个基本标准,而是在疑点重重时,就根据所谓‘常理’和‘社会情理’对彭宇的过失进行了可能性分析,当然难以令公众信服。”季卫东表示。
  他告诉记者,按照现代民事诉讼制度在分配证明责任方面的基本标准,应该是“谁主张、谁举证”,由负责举证的那一方来承担无法查清真相的不利后果。“在‘彭宇案’中,告彭宇撞人的徐老太有义务证明彭宇存在侵权的客观过失。”他解释,“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如果不让负有举证责任的徐老太承担不利后果,就意味着,实际上在相当程度上把举证责任推给了被告。无需借助‘见义勇为’行为来辩护,这种思路也是有悖法理的。”
  马克·汉斯也表示,若“彭宇案”发生在德国,法官会要求原告证明“是彭宇撞了她”,证据不足就不予支持。“被告没有义务证明‘他没有撞’。否则,每个人都会很容易随机地把损失‘赖’给别人。”
  季卫东担心,“彭宇案”的这种判决思维正在形成某种定势,公众在救人时不仅担心被被救者“讹”上,更害怕的是连法官都不会支持自己。
  据公开报道显示,继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被判罚钱的彭宇案之后,天津、湖北、江苏及福建等地都曾上演“一方称好心助人,一方称对方肇事扶人”的“罗生门”。
  “一旦这样的事态普遍化,道德的大面积滑坡就无法避免。”季卫东表示。
  本报北京10月21日电

  彭宇案判决为何还牵动公众的心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作者:魏文彪

     近日,不断有网友发布南京“彭宇案”或将翻案的消息。消息称:案件的主审法官——原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法官王浩,“已被停职检查,其问题交由司法机关侦查和处理”。有记者25日赴南京实地查证发现,主审彭宇案的法官王浩,目前确实已经调离法院工作,但并未停职接受检查。
      现代社会中的公民都知道要尊重法官的独立审判权,不能以舆论审判代替法律审判。但是社会公众对于数年前发生的彭宇案的监督,却并不能简单将其归之于舆论审判的范畴。因为该案判决并不是建立在具有充分证据基础之上的,而是通过诸如“从常理分析”、“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分析”、“可能性比较大”等主观推断认定彭宇与徐老太相撞过,并在此基础上要求彭宇承担徐老太40%的损失。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对于司法机关判案的基本要求,所以,相关法院在没有证据情形下判决彭宇承担部分责任,明显违背基本法律原则与要求。在这种情形下,该案判决广受社会与公众质疑也就自在情理当中。
      而相关法院根据主观推断对彭宇案作出的判决,更在客观上导致许多人面对他人需要帮助时,因为害怕像彭宇一样遭到冤枉而不敢伸出自己的援手。近些年来所以出现包括小悦悦事件在内的诸多见死不救的现象,实际上很大程度上即与不少人卸不下彭宇案判决给他们带来的心理负担有关。由此可见,相关法院对于彭宇案的判决,其社会影响与后果是极其深远而沉重的。而彭宇案判决所以会产生如此深远而沉重的影响,其实并不难以理解。因为法律是公民保障自身权益的最后屏障,如果当公民因为做好事而受到冤枉时,法律都不能切实维护他们的权益,弘扬社会正气,自然就会有不少人会视救助他人为惹祸上身的危途。
      现在媒体记者已经证实彭宇案主审法官在一次人事变动中被调离法院,进入当地某街道办事处工作,这似乎也从一个侧面表明彭宇案的判决确实存在问题,否则,如果该案主审法官在主审彭宇案过程中不存在过错,有关方面也就不会将其调离法院。不过,如果有关方面确实认为彭宇案判决存在问题,那就不应当止于调离该案主审法官,而应在此基础上对彭宇案判决进行重审,对该案作出符合法律原则与规定的判决。另外,网友称:“南京彭宇案涉案的市某区公安分局高级警官(被撞的徐老太之子),已被开除公职,其涉案问题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涉案的市某区公安派出所所长和一办案民警涉嫌伪证和刑讯逼供,同样交由司法机关处理。”对于这些网传消息是否确有其事,当地有关方面显然也应作出回应,以让该案的幕后真相大白于天下。
      一个错误的判决污染的绝不仅仅是河流,而是整条河水的源头,其对包括道德建设在内社会各方面的影响与损害绝对不可以低估,而不少人因为彭宇案的判决不敢见义勇为、助人为乐,无疑就是对于该句名言正确性的最好明证。也正因为如此,如果有关方面确实认为彭宇案判决存在问题,那就应当有勇气也有责任对该案进行重审,如此或会在一定程度上重塑公众对于见义勇为的信心,重振人们助人为乐的勇气。与此同时,有关方面更应通过进一步健全与完善权力制约机制,有效杜绝司法腐败出现,如此才能真正从源头上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并进而对社会与公民道德建设起到有益地推动与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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