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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晓松醉驾获刑6个月 认罪不辩护(庭审节录) 
admin(2011/5/17 19:52:35)  点击:13430  回复:0  IP:180.114.*.*
此贴在2011/5/25 21:26:37被*admin*编辑过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下面开始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公诉人]:第一,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有相关证据材料可以证实,证实被告人犯有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之间能够形成完整的链条,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就本案而言,被告人在案发时是成年,其行为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的量刑情节,依据我国刑法第133条之一,被告人到案后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醉酒后造成交通事故,其在案发后能在案发现场等待处理。被告人造成四车相撞三人受伤,其面对媒体连说多个“对不起”,表示了自己的歉意。综上,请合议庭对被告人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并根据其定罪情节、悔罪态度对其依法判处。
  [审判员]:被告人,你可以自行辩护。
  [被告人]:我没有任何想为自己辩护的,我有的全部都是忏悔。我以前一直以为喝酒能给人自由,最后因为喝酒失去了自由,我在明知自己酒醉而且明知代驾在路上的情况下,自己驾车就是对自己的生命和对他人的生命极其不负责任的行为,我感谢司法部门和大家对我的教育。我的行为是自我膨胀的表现,我会吸取教训,我愿意以最大的程度赔偿这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我愿意做任何的义工工作,我希望我的事能警示所有喝酒的朋友,对我的家人以及社会致以我最诚挚的歉意。
  [审判员]:辩护人可以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准备对被告人高晓松做罪轻辩护。(宣读关于危险驾驶罪的争议和争论材料,略。)被告人对于喝酒以后驾车的事情从我们向法庭的举证证明,其实他平时的一贯表现是很好的,而这次是他当时确实找过代驾,但是或者是因为时间太长或者是等不及,这一点是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的。第二,被告人在积极赔偿方面也表现出了他积极的态度和悔过的态度,已经赔偿到位,并且当事人自愿提出,没有想到这个事情的结果是这么严重,已经涉及到刑事犯罪,并且也出具了刑事谅解书希望对被告人能够从轻处理。我们对本案的证据和事实没有意见,但是需要强调几点。第一,酒精检测报告,这份报告从证据上来说是存在瑕疵的,鉴定委托人和鉴定人主体混淆,对于鉴定人的资质要有证据证明,而目前案件中的酒精检测报告只有一页纸。这些证据上的瑕疵如果真正从法律的严谨性和合法性讲,理论上和程序上是存在着给被告人脱罪的可能的。所以说,由于证据的不合法,我们是有可能对被告人做无罪辩护的,但是昨天下午我们在会见被告人的时候,有这样一个机会,但是被告人劝说我说让我放弃这样的想法,他说一切事实都存在,不想回避什么,即使是有这种可能,也不要这么做。
  [审判员]:公诉人是否有新的公诉意见?
  [公诉人]:有。被告人在血液中的含量是醉酒标准的三倍多的情况下,仍然在路上行使,其行为已经对他人的人身构成威胁,被告人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本案的鉴定机关是由公安部认定的鉴定机构,是有鉴定资格和资质的。
  [审判员]:被告人是否有新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没有。
  [审判员]:辩护人是否有新的辩护意见?
  [辩护人]:希望法庭能够对被告人进行从轻的处理,或者是缓刑的处理。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被告人可以做最后陈述。
  [被告人]:第一,我完全认罪。第二,我相信法律公正。第三,我相信法律也会维护一个犯罪人的其他权利。我希望传达给公众的就是,酒令智昏,以我为戒。
  [审判员]:现在休庭(敲击法槌)。
  [审判员]: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现在继续开庭。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高晓松危险驾驶一案,经过以上开庭审理,本庭充分考虑了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已得出结论。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晓松违反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致四车追尾,三人受伤,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以刑罚处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晓松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为严肃国法,维护公共安全,对被告人高晓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晓松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审判员]:今天是口头宣判,判决书将在闭庭后五日内送达。(交代抗诉、上诉权利,略。)公诉人是否听清?

摘自: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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