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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开现场不等于肇事逃逸 法院判保险公司照单赔 
admin(2011/3/31 22:07:07)  点击:15973  回复:0  IP:121.235.*.*
      开车发生事故后,司机弃车找车主而没立即报警,直到次日才向交警反映。保险公司便以当事人没有当场报警反而逃离事故现场为由,拒绝理赔。日前,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保险公司以驾驶员肇事逃逸为由拒赔的案件,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法判决保险公司照单赔偿。
  2010年3月28日凌晨,金某的朋友程某驾驶其车不慎撞上一公司电动移门。心急慌忙之下,程某弃车离开现场找车主金某说明事故情况。次日,交警认定程某负事故全责。保险公司也到现场为车辆定损。后来,金某拿着理赔资料到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时遭拒。保险公司认为程某在事故后离开了现场属于逃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应当免赔。
  法院调查发现,保险合同第五条约定:“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八)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同时,合同的“投保人声明”一栏中写明,保险人已将投保险种对应的责任免除作了说明,并由“金某”签名。但是,在审理过程中,金某否认该签名系其本人所为。经鉴定,“金某”签名确非本人所作。
  法院认为,保险条款中虽有约定免赔事项,但该条款系免责条款,保险公司须对条款内容明确说明,否则不产生法律效力。该案中保险公司无法证明其已尽明确说明义务,故免责条款对金某不产生效力。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在该事故中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程某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现场,交警也未认定程某系交通肇事逃逸,且程某的离开也未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导致公安无法查证。(当事人为化名)(丁文娟 徐贞 薛晟)

来源: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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