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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民南宁被取走3.5万 银行被判偿还储户 
wuxilawyer(2011/2/27 20:27:01)  点击:16342  回复:0  IP:114.225.*.*
  海口储户存款广西遭盗取
  卢女士在海口国贸开五金店,去年10月20日,她银行卡的存款余额为35381元。几天后,她去取钱时,柜台营业员告知,她银行卡里只剩下91元。银行提供的单据显示,卢女士的存款是在广西南宁某银行取款机被取走的,时间为2010年10月21日凌晨。
  2010年10月27日,卢女士报警,海口金贸派出所立案后将案件移交刑侦部门。事发后,卢女士找银行交涉,银行表示,卢女士的存款被取走,银行不承担相关责任。因为协商未果,卢女士将海南、广西两地的相关银行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其35290元存款及利息。
  2010年12月30日,海口龙华区法院一审公开审理此案。
  被告辩称,卢女士的存款被取走,责任在于卢女士本人,银行的ATM机不存在问题,因此银行不应承担相关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卢女士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银行应偿还存款
  法院审理认为,商业银行提供的自助银行和ATM机是商业银行利用先进技术向社会推出的金融工具,为储户带来了便利,改善了银行的经营环境,为银行更多地吸纳存款和增加盈利提供了空间,然而自助银行与ATM机的推出,也会给金融交易安全带来新的风险,商业银行有条件、有机会、有能力防范犯罪分子利用自助银行和ATM机犯罪,有责任承担防范犯罪的义务,由于商业银行在推出ATM机时,没有给ATM机赋予识别借记卡真伪的功能,以致ATM机向持伪卡的犯罪分子付款,作为储蓄合同凭证的真借记卡没有用于交易,这是犯罪分子利用伪卡欺骗商业银行,不能视为商业银行与储户发生了交易。
  法院还认为,在技术不断进步与犯罪手段不断变化的今天,不具体分析失密的原因,不考虑储户是否存在过错,一概以“凡是通过交易密码发生的一切交易,均应视为持卡人亲自所为,银行不承担相应责任”这一格式条款作为银行的免责理由进行抗辩,把一些应由银行承担的责任也推向储户,无疑加重了储户的责任,有违公平原则,所以被告的抗辩理由难以成立。
  今年2月21日,海口龙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银行向储户偿还存款35290元。

来源:南海网-海南特区报
记者 王忠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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